2025年6月26日是第38個國際禁毒日。為進一步釋放涉毒必嚴的強烈信號,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東海縣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唐某權、王某瑋等人販賣毒品案
——販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唐某權向李某、徐某寶出售自認為含有依托咪酯實際為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7個,后于2024年7月8日至8月14日期間,又向繆某、王某瑋等人出售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計191個,共收取毒資人民幣23500元,被告人唐某利為唐某權提供接送服務1次。案發后,偵查機關在唐某權租住的房間內現場查獲正在吸食的電子煙彈2個,經鑒定,被查獲的電子煙彈中含有異丙帕酯成分。后在另一出租房內現場查獲電子煙彈23個,正在吸食的煙彈1個,經鑒定,查獲的電子煙彈中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2024年7月1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瑋從唐某利處共購入159枚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后向董某、張某、李某等人出售,收取毒資折合人民幣共計207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現場查獲電子煙彈131個,在其駕駛的轎車內查獲電子煙彈5個,經鑒定,查獲的電子煙彈中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某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某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唐某權收取的毒資人民幣23500 元予以追繳,對被告人王某瑋已退出的毒資人民幣2070 元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異丙帕酯是一種化學物質,化學結構與依托咪酯極為相似,是一類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吸食異丙帕酯后會產生興奮、幻覺等癥狀, 2024年7月1日,國家將異丙帕酯列管,列管后販賣含有異丙帕酯電子煙彈構成販賣毒品罪。2024年1月,唐某權出售自認含有依托咪酯但實際為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的行為屬于販賣毒品罪未遂。
本案是一起販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電子煙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某權涉世未深,成年后即開始吸食毒品,后為了獲取毒資而販賣毒品,以販養吸。被告人王某瑋作為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本身并不吸毒,但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也走上了販賣毒品的道路,令人惋惜。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剛步入社會的青年人,應堅守原則、底線,切莫沾染新型毒品,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二
孫某搶劫案
——吸毒人員伙同未成年人以購買含有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彈為由搶劫他人煙彈,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孫某和王某甲(未成年人)預謀以購買煙彈為由誘騙他人前來,搶劫對方煙彈,被告人孫某聯系他人送來紅纓槍和彎刀,王某甲通過微信將一賣電子煙彈人員約至某小區門口交易,王某甲聯系王某到現場,告訴王某欲“黑”他人電子煙彈事宜。
被告人孫某和王某甲乘坐周某某駕駛的車輛到達某小區門口,期間,王某甲多次和同案人王某及賣家確認雙方到達現場時間。朱某某、趙某某乘坐楊某駕駛的車輛到達現場,朱某某攜帶2個煙彈下車與孫某等人交易,后楊某、朱某某與周某某、孫某、王某甲在兩車之間交談,隨后王某打車到達現場并加入人群,在楊某和朱某某返回車輛欲離開時,王某一行人到楊某車輛后門處,王某欲拉車門,被質問后隨即動手毆打車主,趙某某見狀下車,被告人孫某即持紅纓槍追打楊某致其頭部受傷,王某甲持彎刀追砍趙某某致其全身多處受傷,后王某奪下紅纓槍將槍頭折斷,持槍棍追趕楊某;經鑒定,楊某頭皮創口評定為輕微傷;趙某某全身多處創口累計達20.5cm,評定為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等人結伙以暴力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目前,涉毒電子煙的消費群體出現低齡化趨勢,吸食電子煙油本身即會產生乙二醇等有毒物質,對身體造成損害,不法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將異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質摻入電子煙,制作多種口味進行販賣,對青少年群體具有較強的誘導性,大量輟學未成年人因獵奇等原因初吸后逐漸上癮。另外,因販賣涉毒電子煙違法,部分吸毒人員以購買煙彈為由搶劫他人煙彈,意圖“黑吃黑”,認為對方不敢報警,衍生出搶劫犯罪。
本案是一起吸毒人員伙同未成年人搶劫他人涉毒電子煙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孫某有吸毒史,且有多次毆打他人的前科劣跡,其和未成年人王某甲預謀以購買煙彈為由誘騙他人前來,欲搶劫對方煙彈,并準備彎刀、紅纓槍,糾結人員,若對方反抗,即欲通過暴力方式達成目的,最終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的后果,相關犯罪分子動機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對孫某依法定罪處罰,警示社會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群體要對法律存有敬畏心,“黑吃黑”仍是違法犯罪,仍需承擔法律后果。
案例三
劉某徐、劉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多次販賣含異丙帕脂成分的電子煙彈,被依法懲處
簡要案情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間,被告人劉某徐與劉某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安峰鎮內不同地點,單獨或結伙分9次向他人銷售含有異丙帕脂成分的電子煙彈15枚。被告人王某某、喬某、時某某在東海縣牛山街道內不同地點單獨或結伙分7次向他人銷售或轉售含有異丙帕脂成分的電子煙彈6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徐、劉某、王某某、喬某、時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劉某徐、劉某、王某某、時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屬情節嚴重。部分犯罪行為系共同實施,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徐、劉某、王某某、喬某、時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徐、王某某、喬某、時某某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對被告人劉某予以減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喬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此次又販賣毒品,屬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分別判處劉某徐、劉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新型毒品層出不窮,其往往披著“合法外衣”,借助電子煙彈、糖果等日常用品為載體,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犯罪分子通過上述手段形成了一個個毒品銷售鏈條在暗中大肆進行毒品交易,對社會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群體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本案的裁判充分體現了法院對現今新型毒品犯罪從嚴懲治、快速打擊的司法態度。一方面,從全鏈條打擊毒品犯罪的角度,針對多次販賣、共同犯罪、毒品再犯等情節從嚴懲治;另一方面,對新型毒品犯罪進行快速反應,通過購買者證言、轉賬記錄等證據,揭開新型毒品“合法外衣”之下的犯罪本質。同時,通過該案例也能警示社會公眾,毒品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無論是販賣者還是吸食者,任何一次“不以為意”的嘗試,都會滑向“追悔莫及”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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