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向穩定的東西方關系(下)
3.軍備競賽與軍備控制問題
二次大戰以后,隨著科學技術進步,軍事技術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原有的常規兵器不斷更新,二次大戰中出現的核武器和導彈迅速成為超級大國的主要戰略威懾力量。在軍事力量被視為國家實力的主要內容和標志的時代,許多國家都把發展軍備放在優先地位。美蘇兩國更是不惜花費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竟相維持龐大的軍隊,積極研制、生產和裝備先進的武器系統,以維護其超級大國地位,并力圖在軍備競賽中取得優勢。
從戰后初期到60年代末,美國的軍事實力總地說居于優勢地位。這主要是由于它擁有強大的經濟力量和處于領先地位的科學技術。在核力量方面,美國在40年代末以前單獨壟斷核武器,以后也長期在數量和質量方面保持優勢;雖然蘇聯最先擁有洲際導彈,但很快便被美國超過。
在常規力量方面,蘇聯擁有一支數量龐大、經驗豐富的陸軍,美國則在裝備的質量和軍隊作戰效能等方面處于優勢,并擁有遠遠超過蘇聯的海軍和空軍。蘇聯陸軍的數量優勢部分彌補了其核力量與常規軍備質量等方面的不足。由于地理原因和在世界各地大量駐軍,美國在歐洲的軍事力量遠遜于蘇聯,需要輔之以英、法、西德等國的軍事力量。
幾十年來,美國竭力保持其在軍事技術和軍備質量方面的優勢,并維護其在戰略核力量和海、空軍方面的數量優勢。蘇聯則力圖趕上并超過美國。它們為此進行的軍備競賽與冷戰相始終。這既是冷戰的基本格局所要求的,又使雙方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軍事力量平衡,從而使冷戰得以長期延續。
自戰后初期起,在一次世界大戰后曾經提出過的裁軍和軍備控制問題又被重新提起,幾十年來進行了大量各種形式的有關談判。從根本上說,這反映了世界人民在20世紀經歷了兩次殘酷的世界大戰后不斷增強的和平愿望。美蘇兩國掌握著世界上絕大部分軍備,是解決裁軍和軍備控制問題的關鍵。然而,它們從各自利益出發,都試圖通過裁軍削弱對方的優勢,維護乃至加強自身的優勢。這使得裁軍和軍備控制談判長期毫無進展。軍備競賽和軍備控制談判同時進行,是冷戰的重要特點之一。
50年代美蘇軍備控制談判的主要內容如下:
關于常規力量。在戰后初期,東西方主要國家都大量復員軍隊,復員后的蘇聯軍隊仍多于美國,美國則在海外大量駐軍。針對這種情況,蘇聯主張在現有力量基礎上按相同比例裁軍,同時減少在國外駐軍;美國主張把軍隊規模限制在相同水平上,并把裁軍與解決相關國際問題聯系起來。1955年5月10日蘇聯提出全面裁軍建議,主張將美、蘇、中三國軍隊減至100-150萬人,英、法軍隊減至65萬人,并同時解決德國等問題。此后,蘇聯和中國都單方面大量裁軍。該建議的許多內容是西方提出過的,但西方并未積極響應。1956年4月西方提出以其現有軍隊規模為限額的新方案。這實際上是要蘇聯進一步單方面裁軍。60年代初蘇聯停止裁軍,常規裁軍談判也轉向以部分裁軍和限制軍備為主,但仍長期沒有實際進展。
關于核武器。戰后初期美國單獨壟斷核武器時,曾提出對核技術實行國際共管的"巴魯克計劃"。蘇聯認為美國的目的是長期維護其壟斷地位。此后直到60年代初,美國基本上堅持國際共管的主張,以維護其核優勢并企圖監督別國的核計劃。面對美國的優勢,蘇聯在竭力發展核力量的同時,提出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在50年代后期,美蘇曾暫時停止核試驗。
關于監督與核查。由于蘇聯在軍事方面采取比西方更嚴格的保密措施,西方長期把裁軍談判的重點放在監督與核查軍備和裁軍情況上,每次裁軍建議都提出詳盡的監督與核查辦法,要求無限制地獲得一切有關情況。蘇聯最初對此不甚積極,認為西方企圖借此獲取情報,主張由本國提供軍備情況。50年代中期以后,蘇聯轉而接受并提出了若干監督與核查辦法,但仍與西方的要求相距甚遠。監督與核查措施不夠,是西方拒絕蘇聯多次裁軍建議的主要理由。
50年代后期起,法國和中國加緊研制核武器。這兩個國家奉行相對獨立的對外政策,美蘇無法阻止或控制它們的核計劃。法、中兩國以及其他國家擁有獨立核力量的前景是美國和蘇聯都不愿看到的。古巴導彈危機前后,裁軍談判由過去的爭取全面裁軍轉向更為可行的爭取對某些種類的武器進行限制。限制核試驗和防止核擴散的問題被首先提出。這既不影響美蘇核軍備競賽,又有助于它們保持核壟斷;1963年8月5日,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簽訂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規定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或水下進行核試驗,但不禁止地下核試驗。此后不久,有100多個國家在條約上簽字。法國和中國都認為,核禁試不是真正的裁軍,而是為了保持美蘇核壟斷;條約是歧視性的,因而長期未在條約上簽字。條約生效后,美蘇分別進行過數百次地下核試驗。法國和中國分別于1960年2月和1964年10月進行首次核試驗,并分別在1975年和1981年以后不再進行大氣層核試驗。
由于蘇聯反對美國提出的北約多邊核力量計劃,關于核擴散問題的談判長期未能進行。美國放棄該計劃后,美、蘇、英等國從1968年7月1日起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條約規定:核國家不向非核國家轉讓核武器或援助其制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不制造或接受核武器,不尋求有關核技術。當年有80多個國家在條約上簽字。中國和法國都承諾不擴散核武器,但長期拒絕在這個美蘇兩國制訂的條約上簽字。70年代以后,除原有的五個核國家外,印度和以色列等國分別進行了核試驗或擁有核武器。
從1959年到1971年,美蘇等國還簽署條約,規定禁止在南極進行核爆炸,禁止在外層空間和海底部署核武器。上述條約均不涉及裁減美蘇兩國的核武器,也不可能限制它們之間的軍備競賽。但這些條約作為戰后裁軍談判的最初成果,為美蘇之間的進一步談判創造了一定程度的信任氣氛,有助于減少核戰爭的危險。
古巴導彈危機后,拉丁美洲國家尤其關注在該地區禁止核武器,于1967年2月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規定建立拉美無核區,禁止締約國以任何形式擁有核武器。五個核國家先后在條約有關文件上簽字,承諾遵守該條約,不向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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