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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亞東
一好友年初就約我小聚,老劉這幾天得空打算落實。昨晚通電話時,他卻說要等“這陣風”過去。“什么風?”“禁酒令唄!”中央及地方近來推行的“禁酒令”旨在遏制公款吃喝、破除“酒桌文化”陋習,其反腐倡廉的初衷值得肯定。然而,部分基層政府將“禁止違規飲酒”擴大為“禁止一切飲酒”,甚至出現“24小時禁酒”“婚宴禁酒”等極端措施,使政策在執行中嚴重偏離本意。這一現象既暴露了基層治理的機械僵化,也反映出政策本身在界定范圍、傳導方式上存在模糊地帶。老劉認為,任何一項政策指令若出現大面積誤讀,那么其清晰度也必然存疑。
“禁酒令”的要義應是規范公務行為,而非干涉私人生活。中央八項規定及后續補充政策明確禁止的是“公款消費、公務接待飲酒”,但并未對公職人員私人社交、自費聚餐作出統一限制。然而,由于政策表述中“嚴禁公務人員違規飲酒”的“違規”標準缺乏細化解釋,部分地方政府為規避問責風險,選擇“寧嚴勿松”,將禁令擴大至所有飲酒場景。例如,某地紀委文件僅強調“嚴禁工作期間飲酒”,但基層單位卻自行解讀為“嚴禁任何時間飲酒”,甚至要求節假日聚餐也需報備。這種層層加碼的根源,恰恰在于政策未能提供明確的行為邊界,導致執行者因恐懼“踩線”而過度防御。
政策模糊性助長了基層的“懶政思維”。一些地方管理者并非不理解政策本意,但因缺乏具體操作指引,擔心“松一點就是瀆職”,索性“一刀切”禁絕所有可能。例如,某縣文件規定“嚴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飲酒”,但未界定何為“可能影響”,最終演變為“公職人員不得參加任何有酒的飯局”。這種“政策信號衰減”現象(即上級意圖在傳遞過程中逐漸失真)表明,若制度設計者未對關鍵概念(如“違規”“公務關聯性”)作出清晰定義,執行者必然傾向于極端化解讀以自保。
禁酒令政策因邊界表述模糊,在基層執行中頻繁出現擴大化現象,造成多重社會代價疊加放大。當政策未能清晰界定“公務禁酒”與“私人消費”的適用范圍時,執行尺度極易被隨意擴展,誤傷合法市場行為。這種擴大化執行還直接割裂了文化傳承紐帶,政策在地方實踐中常常變成對民俗的強制性改造,例如一些鄉鎮推行“紅白事宴席全面禁酒”措施,引發村民強烈質疑其正當性,認為“飲酒禮俗承載村落共同體記憶”不應被等同于公款吃喝治理范疇,暴露出政策執行對文化敏感性的普遍忽視。與此同時,這類擴大化操作還會扭曲國際營商認知,一些外企高管可能將地方官員“拒絕出席含酒精飲品商務宴請”的行為,誤判為“中國市場封閉化信號”。以上現象共同指向政策文本嚴謹性不足與執行監督機制缺失的深層問題。
要根治禁酒令執行異化問題,必須同步優化政策的制定機制與傳導體系。制度設計端亟需建立可操作的負面清單制度,參照相關規范范式,在省級層面明示使用財政資金的公務接待、工作日全時段、應急值守等特定崗位三類剛性約束情形,其他非公務場景明確排除適用。信息傳導層應創建跨行政層級的政策釋義直通車,例如通過數字化系統,由省級職能部門制作備案案例集、可視化釋法素材并定向推送至基層執法終端。執行維度則需設立彈性裁量機制,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對政策未涵蓋的模糊場景,執行單位可向地市級主管部門提請個案適用性裁定,替代現行保守處置模式。
禁酒令的爭議警示我們,一個好的政策不僅要立意正確,更需表述精準。當基層普遍“跑偏”時,不能簡單歸咎于執行者“水平低”,而應反思制度設計是否提供了足夠的確定性。正如一位法學學者所言:“模糊的禁令如同沒有邊界的迷宮,只會讓人在黑暗中筑起高墻。”唯有讓規則本身清晰可辨,才能避免反腐利劍誤傷尋常煙火,真正實現公共倫理與私人權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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