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通知書引發的法律風暴:
2023年4月,山東青島某街道辦向林先生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其30畝工業園廠房系“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這份看似平常的執法文書,卻因一個致命漏洞掀起波瀾——街道辦根本無權作出此項處罰。更戲劇性的是,當林先生2024年1月起訴后,街道辦竟在開庭前匆匆撤銷通知書,并辯稱“原告起訴已無意義”。
這場沖突的根源可追溯至2006年:林先生與鎮政府簽訂50年土地租賃合同,投資建設工業廠房。十余年后,該地塊突遭征收,曾經的簽約方搖身變為執法者,以《城鄉規劃法》第64條為據發出拆房通牒。而法律明文規定,此類處罰權僅屬縣級規劃部門,街道辦的越權行為已埋下敗訴伏筆。
法庭激辯:職權與時限的雙重困局
2024年7月庭審中,雙方圍繞兩大焦點展開對決:
職權依據的徹底缺失:被告街道辦堅稱廠房確屬違建,卻對執法權來源避而不談。拆遷律師一針見血指出:《城鄉規劃法》第64條明確查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無地方性法規授權的情況下,街道辦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屬嚴重超越職權,本質是“以執法之名行侵權之實”。
同類判例佐證:浙江某街道辦曾以同樣理由責令拆除廠房,復議機關直指“街道辦無土地執法權”,決定被當即撤銷。
訴訟時效的羅生門:街道辦辯稱林先生起訴已超6個月法定期限(通知書發出后7個月才起訴)。律師援引《行政訴訟法解釋》第64條反擊:未告知訴權時適用1年特殊期限。因通知書未載明起訴期限,林先生的訴權仍受法律保護。
這一論點徹底瓦解了被告的程序抗辯,暴露出行政機關對法律程序的漠視——既越權執法,又剝奪當事人救濟知情權。
自行撤銷的執法鬧?。撼绦蛘x的潰敗
2024年7月,在法院開庭前夕,街道辦突然作出《關于撤銷通知書決定》。表面看是“自我糾錯”,實則暴露更深層程序違法:
撤銷動機不純:若非訴訟壓力,街道辦是否愿主動認錯?其答辯稱“未影響權益”恰印證權力任性——發通知時無視企業存亡,撤通知時又輕描淡寫;
程序漏洞未補:撤銷決定未解釋此前的職權缺失問題,更未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違反《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52條的核心要求;
違法性未消除:自行撤銷不等于行為合法。正如嘉興某公司案中,政府雖撤銷限改通知,復議機關仍確認其違法性。
勝訴判決的深層意義:給越權執法戴上鐐銬
2024年12月9日,青島法院作出歷史性判決:確認街道辦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違法((2024)魯0281行初82號)。這一結果遠超個案意義,直擊基層執法三大沉疴:
職權法定不容架空:執法權來源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街道辦作為基層組織,職能限于管理服務,非經授權不得行使縣級以上部門專屬權力。
程序正義不可妥協:從告知訴權到聽取申辯,程序瑕疵將導致執法無效。如南京車庫強拆案中,街道辦因未舉證、未告知敗訴,法院怒斥“忽視舉證責任必擔后果”。
信賴利益必須保護:林先生基于政府合同投資建廠,十余年后突遭“違建”指控,違背《行政許可法》的信賴保護原則。若允許多頭執法、反復追責,將摧毀企業投資安全感。
司法啟示:企業如何對抗越權執法?
此案為政企糾紛樹立維權范本:
鎖定職權依據:接到執法文書時,立即核查作出主體是否有法定授權(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限定為“縣級以上規劃部門”);
嚴守訴訟時效:若文書未告知訴權,1年內起訴均合法有效,切莫被“超期”話術嚇退;
堅持違法確認:即使行政機關自行撤銷,仍要訴請法院確認原行為違法,為后續國家賠償鋪路;
善用程序武器:對未保障陳述申辯權、未出示執法證件等程序違法,堅決主張權利。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更不縱容越權者的任性。
青島廠房外墻上,被雨水沖刷過的“拆”字已斑駁難辨。而法院判決書上的鮮紅印章,為這場民告官戰役烙下正義終章。當街道辦公章蓋在越權通知的那一刻起,結局早已注定——缺乏法律根基的權力,終將在訴訟的陽光下消融。
林先生的廠房依然矗立,但此案已化作一柄懸于執法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每一次公章落下前,請先捫心三問——職權是否法定?程序是否履行?正義是否看得見?
對企業家而言,這份判決更是清醒的啟示:當權力試圖越過法律藩籬時,唯有拿起條文鑄成的盾牌,方能在巨浪中守住產業的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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