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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房屋售房款、存款及撫恤金的分割常因贈與約定不明確引發子女爭議。北京一起案件中,兄妹三人因母親生前出售房屋的款項分配產生糾紛,法院結合證據效力和贍養事實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斌
被告:劉芳、劉艷(劉斌兄妹,劉芳為長姐,劉艷為二姐)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售房款 710 萬元是否屬于母親韓英的遺產?
劉芳主張的 “韓英將 690 萬元售房款贈與自己” 是否成立?
存款、撫恤金應如何分割?
(三)事件經過
韓英與丈夫劉軍育有劉芳、劉斌、劉艷三子女。劉軍 2009 年去世后,夫妻共有的一號房屋經公證由韓英繼承全部份額,2016 年 11 月登記至韓英名下。2017 年 6 月,韓英以 710 萬元價格出售該房屋,其中 707 萬元存入韓英賬戶,3 萬元由劉芳收取。
2017 年 8 月,韓英賬戶向劉芳轉賬 690 萬余元,劉芳隨即向劉艷之子轉賬 224 萬元。2022 年 8 月韓英去世后,劉斌起訴稱對賣房事宜不知情,主張分割售房款、存款及撫恤金,認為自己應分得三分之一份額。
劉芳辯稱,韓英生前已將 690 萬元售房款贈與自己,且劉斌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遺產;劉艷則提交劉芳發送的《售房分款細則》,顯示扣除 30 萬元贍養費和 7.5 萬元房屋補貼后,剩余 672.5 萬元由三人平分,每人應得 224.16 萬元。劉芳認可細則真實性,但主張系受脅迫發送。
經查,韓英去世時遺留存款 6122.21 元,撫恤金 74723 元,劉芳支付喪葬費 13640 元。劉芳提交韓英 2016 年、2017 年簽字的書面材料,主張財產由其保管使用并贈與自己,但未明確具體金額。
二、案件分析
(一)售房款的性質認定
法院對核心財產的審查:
遺產范圍的界定:一號房屋系韓英個人合法財產,2017 年出售所得 710 萬元屬于其生前財產,在未明確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遺產。劉芳主張贈與成立,但未能提供明確贈與金額的有效證據,其提交的書面材料僅載明 “財產由劉芳安排保管使用”,未提及 690 萬元贈與的具體內容。
分款細則的證明力:劉芳向劉艷之子發送的《售房分款細則》明確約定了扣款項目和分配方案,且已實際向劉艷之子支付 224 萬元,符合家庭成員間財產分配的意思表示。該細則雖非三方簽字的正式協議,但劉芳的發送行為和部分履行事實構成對分配方案的認可。
生前處分的合法性:韓英生前已支付的 7.5 萬元房屋補貼屬于其合法處分行為,應從總房款中扣除;30 萬元贍養費屬于韓英生前必要生活支出,符合《售房分款細則》約定,扣除后剩余款項應作為遺產分割。
(二)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法院對贍養事實的認定:
多分遺產的條件:劉芳主張與韓英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雖未提供充分醫療費用憑證,但結合韓英書面材料中 “女兒照顧就醫” 的表述,法院認定劉芳盡了較多贍養義務,在存款分割時予以傾斜。
不分遺產的舉證不足:劉芳主張劉斌 “有扶養能力卻不盡義務”,但未提供鄰居證言、居委會證明等有效證據,僅憑韓英書面材料中的主觀評價不足以證明劉斌存在法定不分遺產的情形,故劉斌仍享有繼承權。
(三)撫恤金與借款的處理
法院對特殊財產的審查:
撫恤金的分配原則: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參照遺產分配原則由近親屬均分。扣除劉芳墊付的喪葬費 13640 元后,剩余款項由三人平分,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借款主張的舉證責任:劉斌主張父母購房時向其借款 2 萬元,但未提供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因證據不足未獲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劉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劉斌房屋售房款分割款 2241667 元;
韓英遺留存款及撫恤金歸劉芳所有,劉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劉斌、劉艷各 20361 元;
駁回劉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生前財產處分的規范要點
贈與約定的明確化:老年人處分大額財產時,應在書面材料中明確贈與對象、金額和交付方式,最好辦理公證或由無利害關系人見證。本案因贈與金額約定不明,導致主張未獲支持。
家庭協議的書面化:家庭成員就財產分配達成一致后,應簽訂正式書面協議并由各方簽字,避免僅通過微信、口頭約定引發爭議。本案《售房分款細則》雖被采信,但因無三方簽字增加了舉證難度。
(二)贍養義務的證據留存
贍養事實的舉證準備: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應留存醫療票據、護理費支付憑證、居住證明、老人書面認可材料等,證明對老人生活起居、醫療護理的主要付出,為多分遺產提供依據。
不盡義務的舉證難點:主張其他繼承人不盡義務需提供客觀證據,如經老人簽字的陳述材料、居委會或養老院的證明、證人證言等,單純主觀評價難以被法院采信。
(三)遺產范圍的界定與分割
售房款的遺產屬性:房屋在老人去世前出售的,售房款仍屬于遺產范圍,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已在生前完成贈與或消費。老人在世時的合理支出可從房款中扣除,但需保留支出憑證。
特殊財產的分配規則:撫恤金、喪葬費等不屬于遺產,應優先用于喪葬支出,剩余部分參照遺產由近親屬均分,與老人共同生活或盡主要義務的可適當多分。
(四)訴訟中的證據提交
核心證據的完整性:主張借款事實需提供借條、轉賬記錄、還款承諾等完整證據鏈,僅憑單方陳述難以獲得法院支持。本案劉斌因未提供借款證據導致主張敗訴。
電子證據的固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電子證據應及時公證或打印后由法院核對原件,確保內容完整無刪減,本案《售房分款細則》因有轉賬記錄佐證而被采信。
本案判決明確了 “生前大額贈與需明確約定”“家庭財產分配協議可結合履行事實認定” 等裁判規則,警示家庭成員在處理老人財產時應注重書面約定和證據留存,避免因親情忽視法律風險,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合理。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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