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核心亮點之一,是首次在治安管理領域明確引入正當防衛制度,徹底改變了過去“被打還手即互毆”的執法慣性。
一、法律修訂的關鍵突破
新法第19條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這意味著,公民在遭受毆打、搶劫等不法侵害時,只要防衛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還手反擊不再被簡單認定為“互毆”,無需承擔治安處罰責任,標志著正當防衛的法定化。
原《治安管理處罰法》缺乏對正當防衛的明確規定,部分執法機關簡單以“互毆”定性沖突,導致“誰受傷誰有理”的扭曲現象,挫傷社會正義感。此次修訂直面社會痛點,回應了“正當防衛認定難”的民生關切。
新法明確了防衛限度的司法標準,強調防衛行為需在“合理限度”內,避免過度防衛。例如,面對徒手攻擊時使用刀具反擊可能被認定為過當,但面對持械行兇時使用棍棒自衛則可能被視為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將結合侵害強度、防衛手段、現場環境等綜合判斷,改變過去“唯結果論”的執法傾向。
新法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防衛案件時,必須充分調查取證,客觀認定防衛行為的合法性。若執法機關無法證明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應推定防衛成立。舉證責任的轉移將倒逼執法機關轉變“和稀泥”式的辦案思維,避免因證據不足而錯誤認定互毆。
二、典型案例的啟示
以“山東淄博張女士案”為例:張女士因勸阻醉酒男子劉某被三次揮拳毆打,隨后持啤酒瓶反擊致其輕傷。公安機關最初認定雙方“互毆”,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但檢察院提起抗訴后,法院最終改判張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予處罰。此類案件的司法糾正,直接推動了新法中正當防衛條款的立法進程,明確傳遞出“法不向不法讓步”的價值導向。
三、配套制度的完善
新法要求公安機關在詢問查證、場所檢查等環節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特別是單人執法時必須記錄全過程,確保執法行為可回溯、可監督。這一規定既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也為防衛行為的認定提供客觀證據支持。
四、公民權利的再平衡
此次修法標志著我國治安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從“維穩優先”轉向“權利保障與秩序維護并重”。一方面,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的防衛權得到法律明確保障,避免因“還手即違法”陷入被動,面對不法侵害時將更有底氣“合法反擊”;另一方面,法律仍強調防衛需符合必要限度,防止權利濫用。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所言,新法“既為公民撐腰,也為執法者立規”,通過細化規則和強化程序,實現個案正義與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
未來,隨著新法實施,執法機關需進一步細化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通過典型案例指導執法實踐。公民在行使防衛權時,也應保持理性克制,優先選擇報警等非暴力手段,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的進步最終需通過司法實踐落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讓防衛者不再寒心,讓不法者不敢囂張”的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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