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修建羊場背后的
“借新還舊”迷局
“檢察官,我們終于無債一身輕了!”近日,申訴人何某、牛某專門來到甘肅省慶陽市檢察院,當面向該院辦案檢察官致謝。檢察官發現,曾經滿頭白發的何某將頭發染黑,看著年輕了不少,牛某的臉上也透著輕松。
何某、牛某身上的債務,源于一次“幫忙”擔保。
2014年6月,梁某以修建羊場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某信用社借款45萬元,并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學何某和自己的繼妹牛某提供擔保。
2018年10月,截至借款到期梁某僅歸還了2500余元,該信用社遂將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梁某歸還借款本息,何某和牛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梁某無力還款,法院便凍結了何某、牛某的工資賬戶并先后劃扣了11萬余元,而此時借款本息已高達72.5萬余元。
“梁某借款后從未修建過羊場,也沒人看見過他養羊。”拿到判決后,何某、牛某對梁某借款的真實用途產生懷疑。
2021年12月,何某無意中發現,梁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中有兩筆借款金額高度一致,且前一筆貸款的歸還時間與后一筆貸款的出借時間僅差一天。在二人反復追問下,梁某終于承認,這次借款被用于歸還2011年6月欠下的45萬元信用社舊貸。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借款雙方約定的“借新還舊”,若保證人不知情便不承擔保證責任。2022年1月,何某、牛某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二人讓梁某出具了保證人對轉貸擔保不知情的相關情況說明。但同年8月,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屬于“借新還舊”為由駁回了再審申請。
2023年12月,何某、牛某向鎮原縣檢察院申請監督。因該案較為復雜,該院遂請示慶陽市檢察院,兩級檢察院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圍繞借款是否屬于“借新還舊”、保證人是否知情等爭議焦點開展全面調查核實。
隨后,辦案檢察官走訪信用社并調取了借款的審批和發放資料。經比對,檢察官發現,信用社出具的貸款調查報告中明確記載梁某借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但在何某、牛某簽字的貸款發放通知單、同意保證承諾書上,借款用途卻是“養羊”。經詢問,信用社工作人員承認,梁某在舊貸到期后無力償還,他們便與梁某商議借新貸來償還舊貸。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無論是梁某還是工作人員均未將實情告知何某和牛某。
2023年12月,鎮原縣檢察院向該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對本案再審。2024年3月,法院以何某、牛某與梁某關系特殊,應對其經濟狀況及借款用途有所了解,新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不知情為由,不予采納再審檢察建議。
辦案檢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該案事實證據及法院不予采納的意見后認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案涉借款為“借新還舊”且保證人不知情,法院的推測性結論并無證據能夠印證,不能推翻新證據,法院否定監督意見的理由并不充分,處理結果錯誤。
2024年5月,慶陽市檢察院決定對本案跟進監督向慶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6月,慶陽市中級法院指令鎮原縣法院再審。同年12月,鎮原縣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今年1月,在慶陽市檢察院幫助下,何某、牛某向慶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慶陽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保證人何某、牛某雖與梁某存在熟人、親屬關系,但不能據此推斷其知道“借新還舊”。3月18日,慶陽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何某、牛某上訴請求,免除了二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南茂林 劉芳 鞏文鵬
編輯:劉子昌 張雪瑩 袁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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