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父母辛苦攢下的房產,竟在父親病重時被兄長悄悄轉賣,還牽扯出遺囑和殘疾妹妹的贍養問題。這場充滿矛盾的家庭風波,法院如何用法律理清責任?一起走進真實案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宇山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 2016 年 9 月 7 日趙正慶代趙永昌與趙維華、林婉簽訂的一號房屋存量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趙宇山稱,趙永昌與周秀蘭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長子趙正慶、長女趙紅梅、次子趙維華、三子趙宇山,林婉是趙正慶的妻子 。一號房屋為趙永昌與周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2016 年 9 月 7 日,趙正慶在父母在世時,未經周秀蘭同意,代趙永昌與趙維華、林婉簽訂購房合同。且趙永昌早在 2006 年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留給趙宇山。趙正慶此舉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了父母和繼承人的權益,因此合同應認定無效。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趙正慶、趙紅梅、林婉、趙維華共同辯稱,不同意趙宇山的訴求,理由如下:
監護權與賣房必要性:2016 年法院宣告趙永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趙正慶為監護人。長女趙紅梅為一級精神殘疾,為保障她的生活和居住,才決定出售一直由她居住的一號房屋;
遺囑效力存疑:法律規定需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趙永昌的遺囑未給趙紅梅留份額,效力存在問題;
賣房符合監護人職責:作為監護人,出售房屋是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不應認定合同無效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與財產關系:趙永昌與周秀蘭育有四子,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永昌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去世,周秀蘭于 2017 年 1 月 8 日去世 ;
遺囑與監護情況:2006 年趙永昌立公證遺囑,將自己的房產份額留給趙宇山;2016 年趙永昌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趙正慶為監護人;2024 年趙紅梅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 ;
房屋交易詳情:2016 年 9 月 7 日,趙正慶代趙永昌與趙維華、林婉簽訂合同,以 61 萬元出售一號房屋,同年 9 月 18 日完成過戶,但二人未支付房款,趙紅梅仍居住在該房屋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正慶代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惡意串通?
為保障殘疾繼承人利益賣房,能否作為合同有效的理由?
未給殘疾繼承人留份額的遺囑,對合同效力有何影響?
(二)法律分析
惡意串通的認定:趙正慶等人明知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取得周秀蘭同意就交易,且未實際支付房款,損害了周秀蘭和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符合 “惡意串通” 情形 ;
監護人職責的邊界:雖需保障被監護人利益,但出售房產未產生實際收益,未真正維護趙永昌的權益,超出了合法監護范圍 ;
遺囑與合同效力關系:遺囑效力爭議與合同是否惡意串通屬不同法律關系,不影響本案合同無效的判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2016 年 9 月 7 日趙正慶代趙永昌與趙維華、林婉簽訂的一號房屋《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這一判決捍衛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明確了惡意串通合同的無效性。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共有人注意事項
重視共同財產處分:夫妻共同房產交易,必須雙方同意,避免一方擅自處置引發糾紛;
關注特殊家庭成員權益:訂立遺囑時,需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保留書面證據:涉及財產分配、交易等事宜,留存書面協議、溝通記錄等證據 。
(二)監護人履職要點
嚴格依法行事:行使監護權時,處分財產必須以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為前提,保留相關證明;
避免利益沖突:處理被監護人財產時,避免與自身或親屬存在利益關聯,防止惡意串通嫌疑 。
(三)房產交易警示
核查產權與處分權限:購房前確認產權歸屬,核實所有共有人是否同意交易;
謹慎對待特殊情形交易: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財產,需確認交易符合法律規定和被監護人利益 。
遇到家庭房產糾紛不知如何解決?歡迎私信專業律師,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守護你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