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用命換來的錢
竟成了繼母的“賭資”
女兒未來的物質保障
轉眼在股市里灰飛煙滅
父親轉款繼母炒股
40余萬全虧損
小麗(化名)未成年時,其生母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小麗分得事故賠償款(包含撫養費)40余萬元。該款項存入小麗銀行賬戶,由爺爺代為保管,待小麗年滿18周歲后再由其自行處分。后小麗銀行賬戶轉由父親張某掌管。
然而,在小麗父親張某與繼母李某登記結婚后不久,事情發生了轉折。2016年6月和8月,張某分兩次將小麗賬戶中的共計41.9萬元取出。其中20萬元先存入張某賬戶再轉給李某,另21.9萬元則直接從小麗賬戶轉入李某賬戶。李某收到錢后,隨即投入自己的證券賬戶用于股票投資。結果,股市風云變幻,這筆錢不僅沒賺到高額回報,反而在李某的操作下大幅虧損,最終血本無歸。
小麗成年后,得知自己分得的巨額賠償款被如此“處置”,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要求繼母李某返還本金41.9萬元及利息,并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監護權濫用
夫妻需連帶清償
法院認為,案涉的41.9萬元款項明確來源于小麗分得的其生母的死亡賠償款,屬于小麗的個人財產,非其父張某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作為小麗的監護人(父親),負有法定的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益的職責。其擅自將小麗的巨額財產轉出用于高風險股票投資,顯然不是為了小麗的利益,嚴重侵害了小麗的財產權益。
繼母李某應當知道轉來的款項是小麗的賠償款,且與張某二人夫妻合意將該錢款用于炒股以獲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資經營行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共同償還并負連帶清償責任。小麗有權向李某或張某一方主張償還。
最終,法院判決繼母李某返還小麗本金人民幣41.9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支付小麗鑒定費4萬元及保全申請費3270元。被告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監護有界
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動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監護人有管理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但監護人應正確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擅自處分被監護人財產且非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構成監護權濫用,應及時予以返還。
在本案中,監護人與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將被監護人的錢款用于炒股以獲取利益,違背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監護職責,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因系監護人與再婚配偶共同投資經營行為,屬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共同償還,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監護人依法有權僅向作為連帶責任人之一的監護人再婚配偶主張償還。
來源:CCTV今日說法
編輯:王帥雨
審核:馮海嘯 閆振寰 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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