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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嚴肅的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一方權益都應得到合法保護。當賣房承諾遭遇配偶不知情的爭議,這究竟是買方 “輕信承諾” 的風險自擔,還是賣方惡意違約的法律漏洞?作為律師,將從法律與事實層面,為您還原案件的真實面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晨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周芳依照《承諾書》支付補償金 100 萬元;
判令周芳向乙公司支付居間費用補償金 143,000 元;
判令被告吳勇就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陳晨稱,2021 年 1 月 7 日,周芳代表其配偶吳勇與其簽署《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出售吳勇名下一號房屋。簽約當日,周芳簽署《承諾書》,承諾吳勇知情并同意售房,若不符,愿向乙公司支付與傭金等額、向陳晨支付與定金等額的補償金。后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庭審中,吳勇承認對售房不知情,與承諾內容不符,周芳應履行承諾,且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吳勇應擔責。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周芳辯稱:
重復起訴:《承諾書》是房屋買賣合同附件,相關糾紛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本案實質是重復起訴;
訴求無據:其違約行為已賠償,陳晨無權就同一違約再次索賠,《承諾書》補償款屬違約金,法院前案已綜合考量,且陳晨主張的 100 萬元遠超實際定金;
居間費已判:陳晨主張的居間費用在前案已被駁回;
配偶無責:吳勇非適格主體,不應擔責 。
吳勇辯稱:
本案系重復起訴;
生效判決認定周芳無權代理,合同對自己不生效,不應擔責;
連帶責任需法定或約定,陳晨訴求無依據;
陳晨訴請金額前案已處理,無額外損失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2021 年 1 月 7 日,周芳代理吳勇與陳晨在乙公司居間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周芳簽署《承諾書》 ;
合同履行:陳晨支付定金 10 萬元,網簽失敗后周芳拒履約,陳晨發解約通知并起訴;
前案判決:一審認定周芳無權代理,判其退還定金 10 萬元、支付違約金 20 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對陳晨依據《承諾書》主張的 100 萬元未予處理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承諾書》的性質及效力如何認定?
陳晨能否基于《承諾書》獲得補償?吳勇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分析
重復起訴認定:《承諾書》依附于房屋買賣合同,相關糾紛已審理完畢,本案訴訟請求實質與前案重疊,構成重復起訴 ;
承諾書性質:《承諾書》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從屬性文件,補償金本質為違約金,前案判決已綜合考量違約情形和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責任承擔:陳晨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超前案判決金額,無權重復索賠;吳勇未參與承諾,無法律或約定依據承擔連帶責任;陳晨非居間費支付或接收方,無權代乙公司主張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陳晨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明確了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以及合同從屬性文件的責任邊界。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核實代理權限:涉及他人房產交易,務必要求出示產權人授權或同意證明;
明確違約責任:細化合同及補充文件中的違約條款,避免模糊表述;
避免重復維權:糾紛判決生效后,新訴求需與前案有實質區別,否則可能被認定重復起訴 。
(二)賣房者警示
謹慎簽署承諾:非本人簽署合同或承諾,可能因無權代理承擔高額違約金;
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涉及夫妻共有房產,需雙方共同簽署文件,避免單方行為引發糾紛 。
(三)法律風險提示
違約金上限:違約金數額需與實際損失匹配,過高主張難獲支持;
連帶責任認定:連帶責任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可隨意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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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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