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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過戶與付款本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的常規流程。但現實中,有人過戶后卻拖欠尾款,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一起真實案例帶你看清法院如何定分止爭。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川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陸遠向自己支付房產尾款290 萬元;
判令被告陸遠支付違約金30 萬元;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陸遠承擔。
林川稱,2021 年 9 月 13 日,自己與陸遠及第三人甲公司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號房屋(坐落于西城區)總房款 300 萬元,陸遠需在簽約當日支付 10 萬元定金,并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前付清 290 萬元尾款。合同簽訂后,陸遠支付了定金,房屋也于當日過戶至陸遠名下并辦理抵押登記。然而此后,陸遠遲遲未支付尾款,經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無奈之下林川選擇起訴。林川認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陸遠拒不付款構成違約,應按約定支付尾款與違約金。
(二)被告與第三人的態度
被告陸遠未作答辯,第三人甲公司同樣未作答辯。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借款與抵押背景:2017 年 12 月,林川分四次向秦剛轉賬2400 萬元用于借款。2018 年 5 月,秦剛、甲公司等與林川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以一號房屋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2021 年 9 月 13 日,甲公司(賣方)、陸遠(買方)、林川(抵押權人)簽訂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一號房屋賣給陸遠,300 萬元房款優先償還林川債務,明確了定金、尾款支付時間、過戶安排及違約責任 。
房屋權屬變更:2018 年 1 月,一號房屋登記至甲公司名下;2018 年 7 月,甲公司為林川設立抵押權;2021 年 9 月 13 日,經林川同意,房屋帶抵押過戶至陸遠名下 。
補充協議與管轄:2023 年 6 月 7 日,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爭議由大興法院管轄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陸遠是否應支付290 萬元房產尾款?
林川主張的30 萬元違約金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甲公司、陸遠、林川簽訂的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依約履行義務。
尾款支付依據:合同明確約定陸遠需在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 290 萬元尾款,林川已配合完成房屋過戶,陸遠未履行付款義務,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支付尾款的責任 。
違約金支持理由:合同約定逾期付款超10 日,林川有權主張總房款 10% 的違約金。陸遠逾期付款遠超 10 日,構成根本違約,林川主張 30 萬元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缺席判決:
陸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林川支付尾款290 萬元;
陸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林川支付違約金30 萬元。
該判決有力維護了守約方權益,彰顯了法律對契約精神的保護。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買賣風險防范
細化合同條款:明確付款時間、過戶流程、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避免模糊表述,必要時由律師審核合同。
重視履約監督:交易過程中及時跟進對方履約情況,發現違約苗頭,留存證據并通過書面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
(二)糾紛應對策略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糾紛及時咨詢律師,了解自身權利義務,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
保留關鍵證據:妥善保存合同、轉賬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為訴訟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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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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