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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100 萬定金,房子沒到手還要倒賠違約金?這場房屋買賣拉鋸戰,藏著無數購房者忽視的法律陷阱。今天就帶您拆解真實案例,看懂合同解除權與違約責任的判定邏輯。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沈寧向法院提出 4 項訴訟請求:
確認與江鵬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解除;
判令江鵬返還定金 100 萬元;
判令江鵬支付違約金 144 萬元;
判令江鵬承擔保全費 5000 元及訴訟費。
沈寧稱,2022 年 12 月 12 日通過乙公司居間,以 720 萬元購買江鵬名下的一號房屋,已支付定金 100 萬元。合同約定沈寧應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前支付首付款 419 萬元,江鵬需在 5 月 12 日前辦理解押手續。因資金周轉問題,沈寧提前協商延遲付款,并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書面催告江鵬配合,但對方未回應。沈寧認為江鵬違約,于 6 月 13 日發函解除合同,訴請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與反訴
江鵬答辯稱:
沈寧未按時支付首付款,構成根本違約;
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發送《單方解除協議》,合法解除合同;
沈寧主張的違約金無事實依據,自身不存在違約。
江鵬反訴請求:
確認合同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解除;
判令沈寧支付違約金 144 萬元(定金折抵 100 萬元,補足 44 萬元);
反訴費由沈寧承擔。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約定:明確首付款支付、房屋解押時間,逾期 15 日構成根本違約;
履行情況:沈寧未按期支付首付款,江鵬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發送解約通知;
溝通記錄:沈寧曾通過中介協商延期,但未與江鵬達成書面協議;
定金性質:雙方確認 100 萬元為定金,已實際支付。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哪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如何認定?
違約金該如何判定?
(二)法律分析
解除權歸屬認定:
根據《補充協議》,沈寧逾期支付首付款超 15 日,觸發合同約定的根本違約條款,江鵬依法享有解除權;
沈寧主張江鵬未辦理解押違約,但付款義務在先,且無證據證明對方拒絕配合,其解除權主張不成立。
解除時間判定:
江鵬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向沈寧發送解除通知,符合《民法典》第 565 條 “通知到達即生效” 的規定,合同于當日解除;
沈寧主張的 6 月 13 日解除因缺乏解除權基礎,不被法院認可。
違約金調整依據:
合同約定的 20% 違約金(144 萬元)過高,法院綜合考量:
沈寧主動協商延期,過錯程度相對較低;
江鵬協商時提出高額賠償方案,背離合同約定;
房地產市場波動,需平衡雙方利益,最終酌定違約金為 30 萬元。
三、裁判結果
確認合同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解除;
沈寧賠償江鵬違約金 30 萬元(已付 100 萬元定金折抵后,江鵬需退還 70 萬元);
駁回沈寧全部訴訟請求;
駁回江鵬其他反訴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資金規劃要留余地:提前做好現金流測算,避免因短期周轉問題構成根本違約;
變更合同需書面確認:任何履約期限調整都應簽訂補充協議,口頭協商無法律效力;
違約金條款需斟酌:簽約時評估自身承受能力,過高或過低的違約金都可能面臨司法調整。
(二)賣房者風險提示
嚴格按約履行義務:在對方輕微違約時,優先通過協商解決,避免激化矛盾;
解約程序要規范:行使解除權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并保留送達證據;
賠償主張需合理:提出的賠償金額應符合合同約定,漫天要價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三)法律要點速記
根本違約判定:逾期履行核心義務超 15 日,可能喪失合同主動權;
解約通知生效:解除合同需書面通知,到達對方即產生法律效力;
違約金調整:法院將結合過錯程度、實際損失等因素綜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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