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區分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
以合伙人名義訂立的債務,經其他合伙人追認,用于合伙事務的,屬于合伙債務
閱讀提示:
如何區分合伙人個人債務與合伙企業債務?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以合伙人名義債訂立的債務,經其他合伙人追認,用于合伙事務的,屬于合伙債務。
案件簡介:
1.2013年7月18日,李某操個人出資成立天宏公司,之后,天宏公司承建紅軍廣場項目。
2.2015年7月9日,李某操與鄭某木就紅軍廣場項目簽訂《合伙協議》,鄭某木負責投資,李某操代表天宏公司管理項目。
3.2015年8月3日,原告鄭某福與鄭某木簽訂《投資協議》,鄭某福通過投資天宏公司間接投資于紅軍廣場項目,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鄭某福向鄭某木轉款900萬元,鄭某木將該款轉入天宏公司賬戶。之后,鄭某木未履行合同義務。
4.2020年4月20日,鄭某福訴至侗族自治州中院,要求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財產紅軍廣場項目范圍內清償本金及利息,李某操、鄭某木在清償不足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5.2019年,侗族自治州中院一審認為鄭某福與鄭某木之間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判決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財產紅軍廣場項目范圍內清償本金及利息,李某操、鄭某木在清償不足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6.李某操、鄭某木不服一審判決,主張涉案借款系鄭某木個人債務,不是李某操與鄭某木的合伙債務,上訴至甘肅高院。
7.2020年12月15日,甘肅高院認定借款用于合伙事務,且經李某操追認,屬于合伙債務,二審判決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李某操、鄭某木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8.202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案涉900萬元借款是否系李某操與鄭某木的合伙債務?
裁判要點:
一、鄭某木與鄭某福之間的《投資協議》屬于民間借貸,鄭某木是直接借款人。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合伙投資協議》的約定,李某操與鄭某木之間系合伙開發案涉紅軍廣場,前期由李某操投資完成,后期由鄭某木負責投資完成。而案涉900萬元款項則系鄭某福與鄭某木之間基于《投資入股協議》的約定產生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鄭某福為保證該筆債權的實現,并在《投資入股協議》中還約定持有天宏公司25%的股份。從協議履行情況看,鄭某福將案涉借款轉入鄭某木的賬戶,鄭某木又將該款項轉入天宏公司。案涉900萬元相關借款的證據證明鄭某木是該筆款項的直接借款人,龍懷江為借款提供了股權讓與擔保。對于案涉900萬元借款,2019年1月22日李某操在訴鄭某福、鄭某木合伙糾紛案中,請求鄭某福、鄭某木共同履行《合伙投資協議》中約定的出資義務,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李某操追認該筆債務用于合伙事務,該筆債務歸屬于合伙債務,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李某操在該案的《民事起訴狀》中未明確認可案涉借款為合伙債務,但是其認可鄭某福為案涉紅軍廣場項目開發合伙人并要求其繼續履行投資義務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即確認案涉900萬元已用于紅軍廣場項目的開發。李某操在另案中已認可案涉900萬元借款用于其與鄭某木之間的合伙項目。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李某操知悉并同意鄭某木因資金短缺而引入鄭某福一事。案涉900萬元借款由鄭某福轉入鄭某木賬戶,而非轉入天宏公司賬戶。因此,該900萬元雖名為鄭某木向鄭某福所借,但因李某操的追認,用于了合伙事務,應屬于合伙債務”,并無不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一、二審法院判決李某操對案涉9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案涉900萬元借款是否系李某操與鄭某木的合伙債務。
案例來源:
《榕江縣天宏置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操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39號]
實戰指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合伙人個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名為合伙,實為借貸”。
本案中,原告鄭某福主張依據《合伙協議》對被告鄭某木享有900萬元借款債權,因該筆款項被鄭某木用于鄭某福與鄭某木的合伙項目,原告認為鄭某木的債務屬于合伙債務,鄭某福應當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本案中需要依次查清三個問題:第一,原告主張的涉案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第二,該筆債務屬于鄭某木個人債務還是合伙債務;第三,如果鄭某木該筆債務屬于合伙債務,合伙人鄭某福與鄭某木承擔何種清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涉案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以及該筆債權的性質,最高院認為合伙人與債權人簽訂《合伙協議》,但根據協議約定,一方當事人承擔風險,另一方當事人則享有固定收益,不符合“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合伙特征,屬于“名為合伙,實為借貸”,該筆債務屬于鄭某木個人債務。
二、該筆債務屬于合伙人個人債務還是合伙債務?
關于鄭某木對原告鄭某福負擔的債務性質以及償還義務主體,最高院認為,該筆債務由合伙人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之所以被認定為“合伙債務”,是因為具備以下兩個要件:第一,經全體合伙人追認屬于合伙債務;第二,該筆債務確實用于合伙事務。綜合以上,法院在區分合伙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時,通常會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情況,具體判斷債務性質,而不會“重名義輕實質”。據此,首先,我們建議合伙人內部厘清債務性質,在日常合伙經營過程中,避免合伙債務與個人債務兩相混同。其次,無論名義債務人是誰,都要回歸債務核心,債務實際歸屬于合伙體的,合伙人應當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1.其他合伙人認可債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償還的,訂立債務的合伙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系合伙債務。
案例1:《劉某乙;劉某甲;劉某丙;王某甲;代某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豫民申1540號]
河南高院認為,因劉某某在本院詢問中已認可該筆債務應由浩某加工廠的合伙人共同償還,該筆債務屬于合伙債務已不需要劉某磊舉證證明,也不因劉某某未在《情況說明》上簽字而不能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合伙債務。一審判決雖然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劉某磊經營浩某廣告門市期間拖欠,但二審判決已進行了糾正,認定為系合伙人合伙經營浩某加工廠期間拖欠。劉某磊已根據(2021)豫1221民初225號民事判決向王某江全部清償了該筆合伙債務及利息共計40萬元,其只占合伙50%份額,全部承擔該筆合伙債務超出了應承擔的份額,其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原審法院根據劉某某占10%合伙份額,判決劉某某支付劉某磊4萬元,該判決并無不當。
2.以合伙體名義對外訂立的債務,其他合伙人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個別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2:《徐東升、王洪英等加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申5532號]
江蘇高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陸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一份聲明,該聲明中陸某某陳述其本人與王某某自2010年起租用何寶明的房子合伙開辦生產童裝牛仔褲的小作坊,一、二審中陸某某主張聲明系徐某某夫妻至其家中脅迫形成,并無證據證實,該聲明的部分內容也與王某某錄音中的陳述相佐證,且從徐某某提供的送貨單、收貨單等既有王某某簽收,也有陸某某簽收,綜合本案查明事實,一、二審法院采信該聲明的證明效力并無不當。鑒于陸某某、王某某系合伙經營童裝牛仔褲作坊,因此一、二審法院認定陸某某、王某某就合伙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王某某主張系陸某某個人債務對此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供的王建新、何寶明的書面證明以及陳述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納。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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