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缺乏書面合伙協議,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缺乏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
閱讀提示:
合伙應當訂立書面合伙合同,但是,實踐中的自然人之間合伙可能缺乏相應書面合同。此時應當如何認定合伙關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缺乏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
案件簡介:
1.2010年4月9日,李某珍與崔某澡口頭合伙開辦美發店,之后,二人長期共同經營該美發店。
2.2015年9月15日,李某珍與崔某澡口頭協議解除合伙,約定崔某澡繼續經營美發店,向李某珍支付結算款,雙方另簽訂《還款協議》。之后,因崔某澡未如期支付全額款項,李某珍訴至朝鮮族自治州中院。
3.2017年6月25日,朝鮮族自治州中院一審判決崔某澡向李某珍支付結算款及違約金。崔某澡不服一審判決,主張口頭合伙協議無效,《還款協議》作為無效合伙關系的清算協議也無效,上訴至吉林高院。
4.2017年11月1日,吉林高院二審判決駁回崔某澡上訴,維持原判。崔某澡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5.2018年3月5日,最高法院認為缺乏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再審裁定駁回崔某澡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李某某與崔某某是否屬于合伙關系?
裁判要點:
一、李某珍與崔某澡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美發店,具備合伙的基本條件。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李某某與崔某某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美發店,并在美發店共同勞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雖然美發店成立時以樸紅花的名義注冊了亞酷亞公司,但美發店實際資產主要來源于李某某與崔某某的個人投資,美發店經營的收入與支出均未進出亞酷亞公司賬戶,而是進出李某某個人及其岳母韓明花名下的銀行賬戶,利潤分配也是在李某某與崔某某之間進行。一、二審判決認定涉案美發店與亞酷亞公司并非同一個實體,而是相互分離的,有充分的依據。
二、李某珍與崔某澡之間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應當認定為個人合伙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李某某與崔某某之間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涉案美發店系李某某與崔某某合伙開辦,一、二審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李某某與崔某某之間為個人合伙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李某珍與崔某澡屬于合伙關系,再審裁定駁回崔某澡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崔某澡、李今福合伙協議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31號]
實戰指南:
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對合伙人證明合伙關系成立的舉證思路,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自然人以口頭協商方式決定合伙的,在實踐中并不罕見。合伙人要證明合伙關系成立,書面合伙協議是重要證據,但并非唯一證據。在缺乏書面合伙協議的情況下,根據司法實踐一般做法,法院將結合出資情況、經營情況、利分配情況等要素共同認定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對合伙關系成立要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雖然該司法解釋已失效,但結合目前多數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態度,該規則對合伙人證明合伙關系成立的舉證思路,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二、我們對當事人合伙關系成立的舉證建議:
首先,從舉證責任分配而言,主張合伙關系成立的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口頭合伙協議、存在事實合伙關系等。其次,從證明側重點而言,當事人要證明存在事實上的合伙關系,應當證明雙方具備合伙的實質條件,即“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此,當事人可以嘗試舉證證明雙方就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合伙經營的具體事項、合伙債務承擔方式等達成合意,共同參與合伙事務。再次,盡量能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并盡量保留出資憑證等相關書面證據。最后,以本案為鑒,法院在審理這類涉及口頭合伙協議的案件時,通常需要綜合個案證據認定合伙是否成立,在認定標準上也往往更加嚴格,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訴訟風險較高。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應盡量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合伙相關事項,最大程度降低訴訟風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1.雖達成口頭合伙協議,但未就合伙的具體內容等作出明確約定,不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無法認定為合伙關系。
案例1:《宋某娥、楊某岷與趙某梅合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申12932號]
山東高院認為,本案中,宋某某、楊某某提交的2019年7月9日簽訂的合同書,是甲乙雙方就山水泉城尚城一期4#內墻抹灰、刮膩子、外墻保溫工程分包事宜的約定,不能視為對合伙事宜的約定,不能因此認定甲方內部自然人之間存在合伙關系,且合同乙方并未簽字,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宋某某、楊某某提交的2023年8月30日趙某霞簽字的證明及“山水泉城尚城一期4#、14#內墻抹灰、粉刷工程宋某某投資款明細表”等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宋某某、楊某某與趙某某、李某、趙某霞之間曾就山水泉城4#、14#內墻抹灰、刮膩子、外墻保溫工程明確達成過口頭合伙協議,且該合伙的內容,如各方具體的出資數額、盈余如何分配、合伙經營的具體事項、合伙債務的承擔等均未作出具體約定,不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無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故無法認定為合伙關系。
2.口頭合伙協議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有效,履行中的瑕疵行為不影響合伙協議的效力。
案例2:《車某南與秦某長合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黑民申445號]
黑龍江高院認為,車某某與秦某某達成的案涉口頭合伙協議是否有效。車某某與秦某某均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開采金礦的口頭合伙協議,即雙方各出資500萬元,盈利后先收回各自投資后再按照各50%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上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確認為有效合同。盡管雙方達成口頭合伙協議時,武警二支隊與江泉礦業公司之間的委托探礦時間已屆滿,車某某、秦某某并未獲得探礦權人的合法授權,但從二人因江鑫礦業公司或高某無法出具探礦、采礦手續而及時終止采礦行為的事實看,能夠說明雙方當事人合伙目的并非規避國家法律,進行非法探礦、采礦。合伙各方在尚未取得采礦權證的情形下即進行無證開采,屬于合伙協議履行中的行為,雖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不影響合伙協議的效力。故本院對車某某關于案涉合伙協議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