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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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變更較為常見。而隨之而來的一個關鍵問題是,
變更前個體工商戶所產生的債務究竟該由誰來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其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資格的法律化體現,是對自然人商事主體資格的確認,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作為經營者的自然人承擔 。在實踐中,這一原則是判斷債務承擔主體的重要基礎。
因此,若個體工商戶是由個人經營,在經營者變更前產生的債務,通常應由變更前的個人經營者以其個人財產負責償還 。
最高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余某兵訴彭水縣某博健身服務中心等合同糾紛案》中也明確: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發生變更,債權人要求受讓經營者承擔原經營者經營期間債務的,如果原經營期間的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受讓經營者未明確表示加入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要求原經營者承擔其經營期間產生的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原則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后,變更之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由變更前的經營者負責,變更后產生的債權債務應當由變更后的經營者負責 。
需要注意的是,變更后的經營者對變更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存在例外情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
這意味著,若變更后的經營者自愿加入變更前經營者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 。
周軍律師提醒,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前的債務原則上由變更前的經營者負責,但在變更后的經營者自愿加入債務或個體工商戶為家庭經營且經營者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等特定情形下,變更后的經營者也可能承擔相應債務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債權人,都應充分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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