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短視頻時,用了平臺UP主同款BGM被告侵權。如何注意是否觸碰到了侵權紅線?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被告稱及時下架視頻
根據公開案情,2023年10月底,韓國S娛樂公司出具《授權書》和《公證書》,將其享有著作權及鄰接權的音樂作品授權給中國香港A公司,約定該授權為獨占性授權,A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制止、打擊侵權和盜版行為,授權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同日,A公司出具《授權書》和《公證書》,將上述音樂作品授權給廣東省廣州市B公司,約定該授權為獨占性授權,B公司同樣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制止、打擊侵權和盜版行為,授權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案涉音樂作品《N》均在授權范圍內。
2023年8月30日,B公司發現C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在短視頻平臺上發布的兩個短視頻中,使用的背景音樂與音樂作品《N》高度相似,時長約20秒。經對比,B公司發現視頻中使用的背景音樂與音樂作品《N》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認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對音樂作品《N》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C公司辯稱,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樂經過剪輯平臺做了版權校驗,版權校驗主體應是剪輯平臺,不是C公司,被告主體不適格;二是C公司使用該音樂的時間較早于B公司被授權日期,且收到訴訟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驗案涉音頻片段發現未通過,便及時下架視頻,無主觀侵權故意。
后B公司撤回要求C公司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原告未舉證實際損失
本案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關于B公司是否為本案原告適格主體。根據B公司提交的專輯出版登記信息、專輯封面版權標注信息,均顯示音樂作品《N》的著作權人為S娛樂公司;另外,基于S娛樂公司和A公司分別出具的《授權書》,可以認定B公司享有案涉音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獨立維權的權利。因此,B公司為本案原告適格主體。
關于C公司是否為被告適格主體以及是否構成侵權。首先,音樂作品《N》系韓國某演唱組合演唱的歌曲,其所包含的詞、曲、旋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體現出創作者的智力活動成果,可以認定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其次,C公司稱音樂作品《N》是從其他發布者處獲取,但C公司未能舉證該發布者是否獲得權利人授權,也未證明C公司是否獲得該發布者許可。因此,C公司為本案被告適格主體,侵犯了B公司關于音樂作品《N》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B公司訴請的賠償金額。鑒于B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及C公司的違法獲利,同時案涉音樂片段對該視頻的點贊量與關注度的影響均較小,故法院綜合考慮案涉視聽作品的知名度與傳唱度、被訴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具體侵權情節與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及B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判定C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C公司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及時更新授權過期素材
背景音樂作為短視頻里不可或缺的元素,不僅增強了視頻的吸引力,還能助力內容發布者進行商業推廣和獲取粉絲關注。隨著音樂產業正版化進程的加速,短視頻中的配樂版權問題也備受關注。那么,如何使用背景音樂才不會踩到侵權紅線呢?一般來說,視頻平臺會與多家版權公司合作,獲得廣泛的曲庫使用權,因此使用短視頻平臺或剪輯軟件提供的曲庫音樂,通常不會構成侵權;然而,若用戶自行將未經授權的音樂上傳到短視頻平臺作為配樂使用,則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C公司使用的背景音樂是由上游發布者發布的,但其無證據證明上游發布者使用該背景音樂時已獲得授權,因此C公司存在侵權行為。
法官提醒,對于短視頻用戶而言,建議盡量選用短視頻平臺自帶的曲庫配樂,優先選擇標注“可商用”或“已授權”的音樂。若視頻的目的為“帶貨”,則需確保內容不涉及音樂本身的商業化,如將音樂作為商品銷售。對于短視頻平臺,不僅需對用戶發布的內容進行審核和監管,對低質或侵權內容進行過濾處理,同時也應關注版權動態,及時更新授權過期的素材,避免引發法律糾紛。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制圖:李斌(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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