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2025年7月1日,庭審第六天。
在經歷了幾天的個人發言后,寧遠喜開始接受發問。
這不再需要宏大的敘事,而需要對事實的精準回應。
上午九點半,公訴人開始了對他的發問。第一個問題,就指向了2014年5月。
那一年,上市公司寶新能源,將名下一處房產,轉讓給了廣東大中公司。這家公司的實控人,是時任寶新能源董事長的寧遠喜。
公訴人問:
轉讓時,都有誰知情?
一個看似簡單的事實性問題,卻在辯護席上激起了專業的浪花。辯2席上的律師立即舉手。
“反對!”
他的理由很專業,帶著法學院課堂的氣息:“公訴人發問不當,寧遠喜怎么能知道他人想法?”
知情,原本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但被辯方瞬間變幻為:
心理學。
這是一個精巧的開局。
試圖將一個關于“誰參與、誰知曉”的事實問題,上升到“你如何能勘破他人內心”的:
哲學高度。
公訴人隨即反擊,認為這是在打斷發問,是在用一種隱蔽的方式,指導和誘導被告人該如何回答。
“公訴人的發問無問題!”
短暫的交鋒后,審判長給出了裁決,支持了公訴人。
他轉向寧遠喜,示意他可以回答。
寧遠喜開口了。
他的第一反應,和他的辯護律師一樣,也是兩個字:
反對!
他認為,公訴人的問題,是“誘導式、挖坑式發問”。他為自己的無法回答,給出了一個聽上去無懈可擊的解釋:
“我不知道別人知不知道,我也無法回答,我購買房產也沒有必要問他人意見。”
公訴人補充:
“你只需要在轉讓當時,在你知悉的范圍內,直接回答即可。”
這個問題,將寧遠喜變幻的概念范圍從廣闊的:
他人。
回到了寧遠喜的:
個人認知。
但是,寧遠喜還是沒有回答。他首先要糾正了公訴人的一個基礎認知。
“糾正公訴人問題,”他說,“我并非寶新能源總經理,只是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出售房產決策。”
這是一個身份界定,為自己畫出了一個清晰而安全的圈。
但寧遠喜的責任圈,在庭審里,時大時小,時有時無。
在這一次畫圈中,寧遠喜精準地將自己定位在了那個“不沾染塵埃”的:
戰略層面。
在明確了自己“不參與具體決策”的崇高站位后,他終于回答了公訴人的問題。對于“在你知悉范圍內,任何其他人的情況你都不知曉嗎?”
他的回答,只有一個字:
“對。”
他隨即又補充了一句,為這堵防火墻夯實了地基。
“寶新能源決策過程我不參與,溫惠等人決策。”
一個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對自己公司出售重大資產,可以做到:
既不知情,也不參與,更不負責。
這是一種什么樣的公司治理:
藝術?
上午的庭審,在寧遠喜明確了自己“不參與決策”的身份后,訴訟代理人許蘭亭律師繼續發問。
許律師沒有在“誰決策”這個問題上過多糾纏,而是選擇了一種更直接的方式:
和寧遠喜算一筆細賬。
他像一個冷靜的審計師,向法庭和寧遠喜,列出了一串來自卷宗的關鍵數字。
這處位于梅州市梅縣區的商鋪,寶新能源在2011年的采購價是:
1149萬元。
當時梅縣房管局給出的課稅價是:
2387萬元。
三年后,2014年,它被賣給了寧遠喜實際控制的大中公司。
成交價是:
1500萬元。
而這一年,房管局對這處房產的同期課稅價,隨著市場的變化,變成了:
3038萬元。
數字,是商業世界里最誠實的語言。
它們靜靜地躺在那里,呈現出一個清晰的邏輯:一處房管局眼中價值超過3000萬的資產,以不到一半的價格,成交了:
轉讓價1500萬元,課稅價3038萬元,相差一倍,你認為是否正常?
許律師的語氣很平靜,像一個普通的會計在詢問一筆有疑問的賬目。
寧遠喜認為,這筆賬不能這么算。
首先,他再一次強調了價格的最終決策者:“轉讓價格是葉華能決定。”
其次,他從投資回報的角度,論證了這筆買賣的合理性:“這處商鋪采購價1100萬元,以1500萬元轉讓已經實現了增值。”
最后,寧遠喜為這筆交易的定價邏輯,給出了一個顛覆性的結論。
“1500萬元定價是賣方制定的價格:
只要成交就是合理的,評估價沒有意義。
這段話的潛臺詞是,對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一筆資產處置的定價依據,不是市場,不是評估,而是:
只要賣了比買的時候貴。
這是一種結果導向的審計方法。
只要最終的財報數字比期初的要大,那么這筆買賣就是成功的。
至于過程中那些被忽略的、與市場公允價值之間高達:
1538萬差額。
寧遠喜認為是“沒有意義”的數字。
許律師堅持想問一些有意義的問題。
他問寧遠喜,當時是否知道市場價。
寧遠喜的回答,簡單而純粹。
“不知道。”
說完這兩個字,他可能覺得僅僅回答“不知道”還不夠體現深度,于是向許蘭亭律師,反問了一個直擊靈魂的問題。
一個關于定義的本源問題:
我請問你什么是“市場價”?
當一筆好買賣出現時,價格只是一個數字,而甩鍋,才是最好的武器。
在寧遠喜的世界里,責任,像一個物理學上的矢量,總能被清晰地指向某個特定的方向:
但從來不是自己。
在整個上午關于房產的問答中,他就向法庭展示了這門古老而精妙的藝術。
當被問及為何沒有向董事會專門說明這筆1500萬的收入是來自他本人控制的公司支付時,寧遠喜說,這是因為“不屬重大交易”,并且所有董事都看過了財務資料,“也都發表了意見”。
責任,被清晰地指向了:
全體董事。
當被另一位訴訟代理人李二權律師問及,何時得知寶新能源最初購入此房產的價格和課稅價時,他的回答是“案發后通過律師得知”。
對于稅務本身,他說:
“稅務由財務總監負責,我不負責會計、稅務。”
責任,被指向了:
財務總監。
當被問及,既然不認識租戶,他是如何得知房產品質不佳、漏水等具體細節時,他說“上下班也會路過”。
而關于更核心的出售意向溝通,他說:
“我與溫惠閑聊時得知,她跟租戶有過詢價,但是沒人買,具體情況以溫惠的陳述為準。”
責任,被指向了同案被告人:
溫惠。
當李律師提到了一個關鍵證人,時任財務負責人丁某的證言。丁某說,寧遠喜曾親自安排她按照1500元/m2的單價,為這處房產做過一次定價。
“丁珍珍說謊,”寧遠喜的回答斬釘截鐵,“我從沒安排她做過報價。”
他承認,丁珍珍確實做過一個“摸底價格單”,并且他還記得單子里的計算方式是按1500元/m2,算出的總價是1600多萬。
但他表示:
自己并沒有親眼見過這份單據。
“沒有,律師告知我的。”
責任,被指向了:
“說謊”的下屬,以及“告知”他的律師。
而所有這一切的最終拍板權,那個決定了1500萬這個神奇數字的人,他說,是:
“葉華能。”
責任最后又指向了:
寧遠喜的上級。
一個成功的團隊,通常都有一個特點:
老板負責拍板,下屬負責背鍋。
但寧遠喜所在的公司,特點是:
責任都是他們的,賺了1500萬差額的寧遠喜什么都沒有。
在這門藝術的加持下,整本房產賬,幾乎所有的責任環節,都被清晰地劃分完畢。
但還有一個環節,似乎無法假手于人。
那就是簽名。
公訴人問,相關的買賣合同、梅縣房管局的相關公函,是否他本人簽名?
這是最后一個需要董事長親自出馬的環節,意味著批準,意味著許可,意味著最終的責任。
寧遠喜的回答,為這門藝術,加上了最后一塊、也是最關鍵的一塊拼圖。
他說,卷宗中的簽名,他認。
但他緊接著,為這個已經被他“認領”的簽名,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充滿懸念的解釋。
一種超越了普通商業糾紛,帶著一絲懸疑色彩的可能性。
他說,但也可能是:
仿冒的。
當事實對你不利時,寧遠喜就讓它變成一個謎。
下午的庭審,翻開了另一本賬。
一本關于930萬元資金的賬。
如果說上午的寧遠喜,是一位對具體業務保持著安全距離的:
甩手掌柜。
那么下午的他,則搖身一變,成為了一位對專業領域洞若觀火的:
金融導師。
只隔了一個中午,寧遠喜就可以:
進退自如。
在這本賬面前,他不再需要頻繁地“糾正”別人的問題,而是開始主動地、系統地,向法庭“普及”專業知識。
他解釋,這筆930萬獎勵的背景,是一次成功的融資。
為了讓法庭理解這筆獎勵的“含金量”,他首先從理論高度,定義了這次融資的獨特性:
“本案融資與常規的企業商業貸款不同,”他以一種開課的口吻說,“常規貸款大都為抵押、擔保或信用貸款,但本案為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新型的貸款方式,而且:
2015年之前國內無先例。
他接著,用比較學的方法,強調了這門“新學科”的難度和風險。
“不能與常規貸款類比,沒有可比性——股權質押貸款難度更大,風險等級更高……”
審判長不得不打斷他過于詳盡的展開。
“不用過度展開。”
當訴訟代理人李二權律師引用公開資料,指出股權質押融資這種方式:
早在1995年的浙江就已出現,2013年深交所也有了相關監管措施。
李二權律師意圖說明,這門“新學科”其實早已是成熟的“基礎課”時,寧遠喜立刻捍衛了自己作為“讀過MBA”的學術權威。
“我要糾正一下你的問題,”他說,“我是讀過商學院的專業人士,你不要用地方性的股權融資規定誤導法庭!”
他接著,從學術、道德和動機等多個維度,對律師的提問給出了一個全方位的、帶有強烈情緒的評價。
“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融資與你說的概念不同,你的說法有常識性錯誤……你的說法是:
混淆視聽、居心不良、引用不當!”
從“甩手掌柜”到“金融導師”的角色轉變,是無縫的:
上午那個連“市場價”都需要律師來定義的人,下午已經開始指點江山,批評科班出身的律師“引用不當”。
這種轉變,不僅僅是知識層面的。
更深層的,是對“獨家解釋權”的掌控。
在房產那本賬里,寧遠喜認為自己是被動的,是“不參與”的,是:
信息的接收者。
而在這本930萬的賬里,他成了主動的、積極的、唯一的:
權威解釋者。
一個早在二十年前就已出現、并有成熟監管措施的金融工具,是如何在2015年,被寧遠喜重新定義為“國內無先例”的創新的?
這個問題,在寧遠喜的“專業”面前,似乎也“與本案無關”了。
因為,總設計師,已經登場。
如果說上文所述寧遠喜還只是在理論層面,扮演著“金融導師”的角色。那么在接下來的發問中,他則向法庭清晰地展示了,自己是如何將理論付諸實踐,成為這筆930萬“獎勵”從概念到落地,每一步都親力親為的:
總設計師。
在這本賬里,他不再是那個對細節“不了解”、“沒見過”的董事長。
他記得所有關鍵細節,而且不再顧左右而言他,直面問題,簡單作答。
這筆錢,以什么名義來收取?
“財務顧問費。”
“由誰來收?”
“一家名為‘廣東寶獻公司’的企業。”
訴訟代理人李二權律師問,這家公司是否專為收這筆錢而成立?
寧遠喜回答:
“對。”
“實現這一切所需要的核心法律文件,由誰來制作?”
李律師問,相關的《融資服務協議》,是誰提供和制作的?
寧遠喜的回答,只有一個字:
“我。”
“整個方案,老板葉華能是否知情,并且給出了明確的指示?”
錢列陽律師問,就支付方式和避稅的問題,你和葉華能之間有沒有單獨談話?
寧遠喜記得很清楚。
“有,至少談過三次,他讓我找一家公司走賬。”
他甚至還記得談話的場景和參與人員。
“地點應該在辦公室。”
“談話時有別人在場嗎?”
“沒有。”
上面這系列問答,寧遠喜回答得干脆利落,絲毫沒有把責任推卸給別人,或者表示自己不知情。
這與上午那個需要靠“溫惠閑聊”和“下屬/律師告知”來獲取信息的形象,判若兩人。
他不再是被動的,而是主動的;
寧遠喜不再是責任世界的邊緣,而是權力宇宙的核心。
他親自制作協議,親自與老板密談,親自決定成立一家專門的公司。
有時候,最天經地義的獎勵,需要走最曲折的路。
一個最核心的問題出現了。
既然是老板許諾的、功臣應得的“個人獎勵”,為何要設計如此迂回、復雜的交易結構?
錢列陽律師問了一個非常直接、也非常“接地氣”的問題。
一個關于錢的最終落點問題。
“你收取930萬元后,有無交稅?”
寧遠喜的回答,同樣直接。他沒有回避,而是從一個更宏觀、更具操作性的商業視角,給出了解釋。
他說,這是一個“專業問題”。
如果直接付給他個人,會有一個非常現實的麻煩。
“我的收入高,適用最高的個稅稅率,直接付給我個稅太重。”
所以,這套由他親自設計、與老板密談三次、專門成立公司來執行的復雜方案,背后是一個非常清晰、樸素且精準的動因:
“合理避稅是當然的邏輯。”
至此,總設計師完成了他的最后一塊拼圖。他不僅設計了流程,還定義了流程背后的“邏輯”。
如果“合理避稅”是這套復雜設計的唯一目的,那它究竟是在為公司創造價值,還是在為個人轉移財富?
這筆高達930萬的“財務顧問費”,上市公司寶新能源的關聯方,究竟是顧問了誰?為什么被顧問單位會專門出具說明:
從未收取過顧問費。
在寧遠喜的“專業”世界里,存在一條清晰的楚河漢界。
界限的一邊,是他愿意詳盡闡述的、能夠彰顯其專業與功勞的領域。另一邊,則是他認為與此無關的、會引發不必要聯想的“噪音”。
這條界線的名字,叫:
與本案無關。
它像一個萬能的開關,在整個下午的盤問中,被寧遠喜反復、熟練地按動。
當訴訟代理人李二權律師,問及那筆他居功至偉、細節了然于胸的融資,利率具體是多少時。
寧遠喜的記憶系統,似乎瞬間啟動了保護程序。
他又回到了上午的“毫不知情”的狀態。
他的回答是:
記不清了。
一個能清晰記得三年前與老板密談“至少三次”的人,卻記不清一筆上億融資最核心的成本要素。
這是寧遠喜MBA專業的異常表現。
當李律師試圖從另一個角度,探尋他與另一位核心當事人溫惠的深層關系時,這個開關被按得更堅決了。
除大中公司外,你和溫惠有無其他共同投資?
李律師問。
寧遠喜的回答,沒有絲毫猶豫:
與本案無關,我不回答!
當李律師根據卷宗,指出他與溫惠之間存在大量資金來往,以此證明他們可能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時。
寧遠喜解釋說,那只是正常的差旅、出行、生活費用墊付。
“由于我們多年同事、相互信任……我們之間資金往來平衡,沒有不清不楚,賬目兩清、互不相欠。”
當被再次追問,除這些生活往來外,到底有無共同投資時。
他說:“我無須回答,即使有,也與本案無關。”
當李律師拿出另一份關鍵證據,他與溫惠的一段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中,有這樣一句話:
謊言千遍成真理,輿論戰要打好。
李律師問,這是什么意思?
寧遠喜的回答,不是解釋,而是直接向提問者發起了挑戰。
“與本案無關!你怎么證明有關?”
當被問及,為何明知溫惠與老板葉華能是親戚,仍然在與她的溝通中,表達對葉華能的貶損時。
他按下了另一個功能相似的開關。
如果這涉及隱私,我拒絕回答。
什么是“本案”,什么是“隱私”,什么是需要正面回答的“相關問題”,什么又是可以拒絕回答的“無關信息”。
如果互聯網有記憶,人是有良心的話,我們在寧遠喜、溫惠案開庭第一周,已經看到大量被告人發言中出現大量關于葉華能的信息,在那個時候,法官也提醒寧遠喜、溫惠,圍繞著庭前會議報告發言,但他們仍然說了許多與案件無關的信息,多名旁聽人員也采信了這些信息,進行了傳播。
在這些牌手面前,底牌不重要,定義游戲規則的權力才重要。
7月1日,庭審第六天,寧遠喜在法庭上,說了整整一天,但卻有著兩套標準。
在公司那本關于數千萬資產處置的賬本上,他采用的是一套嚴謹的、邊界感極強的甩鍋準則。
在這套準則下,他自稱恪守董事長的身份,不參與具體的:
出售決策。
他自稱尊重財務總監的專業,不知情公司的:
會計與稅務。
他自稱信任下屬的能力,將具體的執行和詢價工作責任交給同案被告人
溫惠。
他敬畏老板的權威,所有關鍵價格的拍板,都歸于:
葉華能。
他記得自己作為董事長的身份,但不記得自己是否參與過一項重大資產的:
出售決策。
他記得上下班會路過那處房產,但不知情它的:
市場價。
他記得財務總監丁某做過摸底價格單,但不記得丁某做出的那份摸底價格單:
他是否見過。
他甚至不完全記得,那些需要他親自出馬簽下的名字,究竟是不是自己簽的。
因為,它們可能是:
仿冒的。
這是一套精妙的“權責甩鍋制”:
權力是自己的,責任是別人的。
而關于另一本關于個人930萬收益的賬本上,他則切換到了另一套更自信、更專業的回答狀態。
在這套準則下,他不再是那個保持距離的審批人,而是項目的總設計師。
他親自制作了核心的《融資服務協議》。
他親自與老板就支付方式和避稅問題,“至少談過三次”。
他親自決定,要成立一家名為“寶獻公司”的企業,來“專為”接收這筆款項。
他清晰地記得每一個關鍵細節,能向法庭普及整個行業的金融發展史,并且給出了“合理避稅是當然的邏輯”這一精準的核心動因。
除了那個“無關緊要”的融資利率,他什么都記得。
這是一種更徹底的“收付實現制”。
從收款到支付,每一個環節,他都要親自實現。
一整天的盤問結束了。
寧遠喜的“專業”,是什么?
當這種“專業”用于切割責任時,結果是公司一筆在稅務部門眼中價值3038萬的資產,以1500萬的價格流失了。
當這種“專業”用于設計收益時,結果是一筆930萬的資金,通過一個專門成立的空殼公司,流入了他的私人口袋。
當一個人的“專業”,不再服務于其所承擔的信托責任,而是服務于其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時,這種“專業”,究竟是企業家的核心競爭力,還是職務犯罪的完美外衣?
我想,人大約總是有著兩套賬本的:一本是記給別人的,一本是記給自己的。
記給別人的賬,如果總有些“不知”與“仿冒”的涂改,而記給自己的賬,卻往往寫滿了“功勞”與“當然”的批注。
倘若一個人,總是在兩本賬之間切換自如,將自己活成了一本精巧的“鴛鴦賬”,那這合起來看的賬本究竟是真實還是虛假呢?
寫于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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