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甲在搜索引擎中發現自己早已刪除的文章仍在“快照”中傳播時,一場關于技術創新與著作權保護的司法較量悄然展開。
2012年3月,作家甲在瀏覽網頁時偶然發現,自己多年前發表在《文學報》上的散文《秋日私語》雖已被原網站刪除,卻仍能通過A公司搜索引擎的“網頁快照”功能完整閱讀。
更令他震驚的是,這篇文章的快照已被保存長達兩年之久,而自己對此毫不知情。
甲立即聯系A公司要求刪除,但得到的回復是“網頁快照是技術自動抓取,我們無法控制”。三個月過去,那篇記錄著他對逝去父親思念之情的文章,依然在A公司的服務器上向公眾開放。
作為一位珍視自己文字創作的知識產權律師,甲決定將A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其侵犯著作權。這場訴訟成為我國首例網頁快照著作權糾紛案,引發了法律界對技術中立與版權保護的深刻思考。
01 案件全景:技術便利下的版權困境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A公司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在其服務器上存儲網頁副本并提供“網頁快照”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甲著作權的侵害。
甲在法庭上情緒激動地陳述:“《秋日私語》是我寫給已故父親的文章,具有高度人身屬性。原網站刪除后,A公司卻長期保存并提供傳播,嚴重侵犯了我的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A公司則堅持技術中立立場:“網頁快照是搜索引擎技術的必要組成部分。我們只是被動抓取和存儲網絡內容,并非內容提供者。快照服務具有顯著的公益價值,當原網頁無法訪問時,它保障了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
法庭調查揭示了一個關鍵事實:A公司的網頁快照系統會定期更新,但更新周期不固定,有時會持續保存已刪除內容數月甚至更久。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技術創新的司法平衡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如下裁判:
裁判結果
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裁判理由:
網頁快照提供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A公司通過快照形式在其服務器上生成作品的復制件并向公眾提供,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
不適用避風港原則。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者以搜索、鏈接或者系統緩存為由提出不侵權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使用的司法認定。盡管A公司未經許可提供了涉案作品,但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質條件:
提供網頁快照的主要用途是服務公眾信息獲取需求,具有轉換性使用特征
未從快照提供行為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
刪除涉案作品不影響快照服務的核心功能
如認定侵權將對公眾利益造成不合理影響
法院特別強調:“當原網站已刪除作品而快照仍存在時,權利人可通過通知刪除程序維權。本案中甲未事先通知A公司刪除快照,直接提起訴訟,不利于損害的最小化。”
03 法律分析:網頁快照行為的認定標準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網頁快照著作權糾紛的核心在于對提供行為的認定及合理使用的判斷。隨著數字技術發展,此類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亟需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網頁快照的法律性質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9.22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務時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務器上生成作品復制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構成提供內容的行為。
這一規定明確否定了將網頁快照簡單歸類為搜索鏈接或系統緩存的觀點,確立了其作為內容提供行為的法律性質。
實質性替代標準
判斷網頁快照是否侵權的關鍵在于是否構成“實質性替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實質性替代的認定需考慮兩個維度:
內容維度:快照是否能夠反映原作品的核心內容
功能維度:快照是否實際替代了原網站提供作品的功能
合理使用的綜合判斷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網頁快照行為即使被認定為內容提供行為,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需滿足“不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慮六大因素:
提供網頁快照的主要用途和性質
原告是否能夠通過通知刪除等方法縮小損害范圍
原告是否已明確通知被告刪除網頁快照
被告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權后及時采取措施
被告是否從網頁快照中直接獲取利益
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俞強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當原網站已刪除作品而快照仍存在時,法院傾向于要求權利人先履行通知義務。若服務商收到通知后未及時刪除,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平衡了各方利益,既保障了著作權,又避免了過度加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負擔。”
04 實務啟示:權利人與服務商的雙重警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網頁快照案件的處理體現了知識產權法領域利益平衡的精妙藝術,對權利人和服務商均有重要啟示。
對權利人的建議
主動監測:定期通過主要搜索引擎檢查自己作品的傳播情況
通知前置:發現侵權快照后,應首先發送刪除通知而非直接起訴
證據保全: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侵權證據,確保證據鏈條完整
評估市場影響:重點收集快照對作品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損害的證據
對服務商的建議
建立快速響應機制:設置專門通道處理權利人刪除通知
優化技術設置:合理縮短快照更新周期,減少已刪除內容的存續時間
明確提示來源:在快照頁面顯著標注來源網站及抓取時間
避免直接獲利:不在特定作品快照頁面投放針對性廣告
俞強律師特別強調:“在司法實踐中,通知刪除程序是解決網頁快照糾紛的首選路徑。權利人未通知而直接起訴的,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服務商收到合格通知后不及時刪除的,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機制平衡了各方權益,降低了維權成本。”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審理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可能存在差異。
技術發展永遠超前于法律規則,但司法智慧總能在創新與權利之間找到平衡點。正如一位資深知識產權法官所言:“法律不阻礙技術進步,但也不縱容技術侵權。”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于知識產權、公司法律事務領域研究與實踐,擁有13年法律執業經驗,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領域具有深厚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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