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協議背后,是企業品牌生死存亡的較量。
2019年,A醫療科技公司滿懷信心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綠健GV361”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4類醫療健康服務上。
然而審查結果令他們措手不及——商標被駁回,理由是與B集團在先注冊的“綠健莊園”、“GV361”等商標構成近似。
“我們的品牌戰略已投入數百萬,核心商標無法注冊意味著一切歸零。”A公司品牌總監在內部會議上憂心忡忡。
兩家公司雖同屬一個集團體系,但商標審查機關認為“綠健GV361”與“綠健莊園”、“GV361”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高度相似,若同時出現在醫療健康服務領域,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面對這一困境,A公司法律團隊迅速行動,與B集團協商達成了一項關鍵協議——商標共存協議。
01 案件轉折點:共存協議的效力之爭
A公司立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核心證據是與B集團簽署的商標共存協議。這份協議明確載明:B集團作為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A公司注冊并使用“綠健GV361”商標。
然而在復審階段,審查機關維持了駁回決定,理由引人深思: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不僅在于保護在先商標權,更在于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市場混淆。
審查機關認為,即使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也不能排除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對共存協議不予采納。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圍繞共存協議的法律效力展開激烈辯論。
A公司主張:作為關聯企業,雙方具有利益一致性,在實際經營中從未發生過混淆案例。共存協議體現了引證商標權利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應當得到尊重。
被告方則堅持:當商標標志本身高度近似時,共存協議不能成為突破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理由,否則將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商標管理秩序。
案件陷入僵局,而A公司的品牌推廣計劃因此停滯不前。
02 裁判結果:共存協議的司法認可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突破性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判令其對“綠健GV361”商標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判決書中,法院著重闡述了三點核心觀點:
首先,訴爭商標“綠健GV361”與引證商標“綠健莊園”、“GV361”雖然在字母構成上部分重合,但在文字組成、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差異,不構成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情形。
其次,B集團作為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共存同意書,體現了其對自身商標權的處分,在無證據表明該共存同意書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
最后,兩家公司系關聯企業,在實際經營中具有協調一致的品牌使用策略,進一步降低了混淆可能性。
法院特別強調:“商標權作為私權利,權利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則進行處分。共存協議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證據,除非損害公共利益,否則應予采信。”
這一判決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
03 法律分析:共存協議的司法考量維度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商標共存協議在近似判斷中的法律效力并非絕對,法院在裁判中通常會綜合考量多重因素:
協議有效性要件
共存協議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和實質有效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明確規定:共存協議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在涉外案件中,共存協議還需履行公證認證手續。如某案中,因復審階段未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共存協議,法院未予采納;而在訴訟階段補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后,法院即采信了該證據。
商標近似程度
司法實踐對共存協議的采納存在明確界限:當商標標志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共存協議通常不被采納。
在谷歌“NEXUS”商標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若商標高度近似,共存協議不能成為核準注冊的依據,否則將違背商標法防止混淆的立法宗旨。
而當商標存在一定差異時,共存協議可作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證據。正如“綠健GV361”案所確立的規則:標志的差異性是共存協議被采納的前提。
公共利益保護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法院始終將公共利益作為最終裁判尺度。在“良子”商標案中,法院精辟論述:“商標權是私權,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及公共利益,就應認定有效。”
俞強律師進一步分析,在涉及公共健康、醫療等特殊領域,法院對混淆可能性的審查更為嚴格。共存協議不能成為突破公共利益底線的工具。
權利人關系的性質
關聯企業間的共存協議更易被采納。在“綠健GV361”案中,法院特別關注到雙方企業的關聯關系,認為這種關系使雙方具有利益一致性,在實際使用中能有效避免混淆。
俞強律師提示,即使是獨立企業,只要能證明在市場細分、地域劃分或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顯區隔,共存協議同樣可能獲得認可。
04 實務啟示:共存協議的策略運用
基于多年實務經驗,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為企業提供以下戰略建議:
共存協議的協商時機至關重要。在商標申請遭遇駁回后,應立即啟動與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協商,爭取在復審程序中提交協議。如貝親公司案所示,即使在訴訟階段提交共存協議,法院仍可能采納并改判。
協議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共存協議應明確載明訴爭商標的具體信息,且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實務中,附付款條件或有效期限的協議往往不被采信。
市場區隔證據的補充價值。除共存協議外,企業可同步準備市場調研報告、銷售區域劃分證明等材料,佐證共存不會導致混淆。在“唯怡”豆奶案中,地域銷售差異成為法院認可共存的重要考量。
持續監測與風險防范。俞強律師特別提醒,商標獲準注冊后仍需持續監測市場反饋。一旦出現實際混淆案例,引證商標權利人可能以此為由挑戰共存協議效力。
隨著商業環境日益復雜,商標共存協議已成為化解權利沖突的有效工具。法律的天平始終在私權處分與公共利益間尋找平衡點。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指出,共存協議的核心價值在于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權,當商標權人自己都不認為會發生混淆時,法律沒有理由越俎代庖。
然而在醫療、金融等關乎公共利益的領域,司法審查仍將保持審慎態度。企業尋求商標共存時,咨詢專業知識產權糾紛律師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至關重要。
風險提示: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本文內容不作為實際案件處理依據,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于知識產權法律實務研究,在商標授權確權、知識產權爭議解決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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