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年齡段有不同的離職原因》
60后 什么是離職?
70后 為什么要離職?
80后 收入更高就離職!
90后 領導罵我就離職!
95后 感覺不爽就離職!
00后 領導不聽話就離職!
拋開真實年齡不說
你離職的原因屬于哪一種?
有人被公司拖欠工資被迫離職
但公司卻說不寫
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不給辦手續
這里有坑嗎?
還有的公司在離職協議中
設置了“無任何爭議”的條款
這簽了有啥后果?
今天的“以案說法”為你解答
01
案件回顧
小于是某家裝公司的設計師,因與公司就工資差額、提成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存在爭議,訴至法院。
該家裝公司提交了有小于簽字的《辭職申請表》。申請表顯示,小于在2022年9月1日因個人原因辭職。因此,該公司認為無須支付小于經濟補償。
小于則稱,《辭職申請表》載明的離職原因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并提交錄音證據進行反駁。該錄音證據顯示,小于曾在離職前多次與某家裝公司人力經理溝通,表明因公司拖欠工資、提成被迫離職,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前述原因,均遭到該公司相關人員的拒絕。為了盡快辦理離職手續,小于無奈在《辭職申請表》填寫因“個人原因”辭職。
庭審中,小于認為,自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故要求某家裝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02
勞動者提出關鍵反駁證據
審理該案時,法院查明,某家裝公司確實存在拖欠小于工資、提成且金額較大的事實。而根據小于提供的關鍵證據——錄音,足以推翻《辭職申請表》載明的離職原因,證明小于真實的離職原因是因該家裝公司拖欠工資和提成,以及小于曾要求在離職申請中寫明前述原因但被拒絕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如果以此為由離職,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分析: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先就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進行舉證,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的離職原因不認可,則應提交反證證明其實際離職原因,否則應各自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該案中,結合查明的事實,法院采信小于關于離職原因的主張,最終判令某家裝公司補足欠付小于的工資差額和提成,并依法支付小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03
離職協議如何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在勞動者離職時,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協議約定“無任何爭議”等兜底條款,意圖一攬子解決離職問題,降低訴訟風險。這樣的離職協議真的有效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的諸如“無任何勞動爭議”的離職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簽訂協議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勞動者舉證證明其簽署協議時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或用人單位作出了與離職協議相悖的意思表示;或用人單位明確存在欠付勞動者工資情形的,依法可請求撤銷。
在簽署離職協議時,應認真閱讀協議條款,謹慎簽訂,尤其要留心“無任何爭議”“所有款項”“放棄某權利”等兜底條款,確保離職協議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存在脅迫等情形,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或拒絕簽署。
同時,盡量保證離職補償金額以外不再存在其他應付未付勞動報酬,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確有其他未付款項無法囊括,應及時通過書面形式予以固定。
內容來源:全國總工會微信公眾號、工人日報
內容編輯: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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