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效力及利率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的焦點。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出借人雖不能主張利息,但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資金占用費。
那么,當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資金占用費是否均應按 LPR 標準計算?
最高院在《山某甲、某甲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標準,法院可綜合借款發生時間、資金性質、市場利率等因素合理酌定。在該案中,法院即對 2250 萬元本金酌定按照15% 的資金占用費率計算。
最高院認為,
關于2250萬元本金的利息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資金占用費。
案涉借款發生于2012年,至今已超過十年仍未償還完畢。2012年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一年以上基準利率即超過6%,二審法院酌定2014年8月13日前資金占用費為6%并無不當。
2014年8月13日某戊公司還清貸款,此后,山某甲等繼續占有使用的資金屬于郭某甲自有,如繼續按照銀行貸款利率來計算郭某甲自有資金損失有失偏頗,二審法院酌定本案借款2014年8月13日之后的資金占用費為15%并無不當。
通過本案,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無效情形與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在多種情形下會被認定無效,諸如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等。此案中,出借人有部分時間有銀行貸款,雖未構成高利轉貸罪,但其與借款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資金占用費:突破 LPR 標準的酌定考量
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后,資金占用費常參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但本案中,法院綜合多重因素酌定了 15% 的資金占用費率。首先,借款事實存續長達十余年,期間金融市場利率波動較大,單純依據 LPR 無法充分平衡雙方利益;其次,考慮到出借人后期貸款還完后出借資金屬于自有資金,需合理補償其資金成本;再者,借款人長期使用資金獲取了相應收益,從公平角度出發,應承擔高于 LPR 的資金占用代價。綜合這些因素,法院酌定 15% 的費率,既體現對出借人違法放貸的否定,又兼顧資金占用事實與公平原則。
周軍律師提醒,此案例為民間借貸雙方敲響警鐘。出借人應嚴守法律底線,避免在有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出借資金,否則即便不涉及高利轉貸罪,合同也可能被認定無效,也無法保證資金安全與收益。
從司法導向看,法院在處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時,并非機械適用 LPR 標準,而是綜合案件事實、公平原則及市場環境等多方面因素,追求個案實質正義,這也為后續類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新的思路與參考范式。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