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凌晨
四川成都金牛區一小區發生火災
一樓疏散樓梯口一電瓶車起火
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
7月2日,四川成都市金牛區應急管理局發布一則情況通報:
目前,涉案人員蘇某(起火電瓶車車主)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金牛區已成立調查組,對事故原因、涉事電動車等進行全面調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電動自行車如今成為
許多人日常出行的
重要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一旦起火
會給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極大損失
案例警示
01
2025年5月31日1時11分,海南海口一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店鋪燃起大火,店內外停放的68輛電動自行車中,燒毀41輛,燒損11輛,過火面積30平方米。
02
2024年12月2日晚,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一居民樓一樓停放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火焰竄出門口冒濃煙,造成3人死亡。
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
往往起火快、燃燒猛
可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
看一組實驗來了解
不規范使用電動自行車
除了 會引 發火災事故
同時也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外,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在下列地點停放、放置或者充電:
(一)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轎廂;
(二)用于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放置、充電的其他地點。
電動自行車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便利
但其帶來的安全問題也要警惕
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
這些要點請時刻牢記
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nd
▌來源:應急管理部、金牛區應急管理局、上游新聞、中國應急管理、江蘇消防、央視新聞
▌編輯:深圳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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