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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房款、翻新入住多年,卻擔心房屋歸屬生變?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中,合同效力與產權認定究竟如何判定?這起真實案例,為您揭開其中的法律玄機。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剛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訴訟費由被告孫強承擔。
趙剛稱,2017 年 2 月 23 日,他與孫強就孫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 41 萬元,付款后孫強配合戶口遷入,同時孫強將戶口遷出 。但因孫強無閑置住房,戶口仍留在房屋內,為避免后續合同反悔及房屋所有權糾紛,特訴至法院,希望明確房屋歸屬。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孫強辯稱,不同意趙剛的訴訟請求。他表示合同約定價款雖為 41 萬,但實際只收到趙剛 39 萬元,趙剛尚有 2 萬元未支付,因此不能確認房屋歸趙剛所有。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約定:2017 年 2 月 19 日,孫強與趙剛達成購房意向,趙剛預先支付 10 萬元定金,剩余 31 萬元七日內付清 。2 月 23 日,雙方正式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孫強將宅基地自建房一號房屋以 41 萬元出售給趙剛,七日內付清款項,合同經雙方簽字捺印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
房款支付情況:趙剛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方式支付購房款,并提交兒子的銀行取款證明、轉賬記錄及孫強出具的收條,證明已全額支付 41 萬元 。孫強認可收條真實性,但主張只收到 39 萬元,卻未提供任何證據。
戶口與房屋使用:趙剛原是本村村民,婚后戶口遷出。2017 年 2 月 24 日,他申請遷回戶口獲村委會同意并完成遷入 。雙方均認可,趙剛自 2017 年 2 月 19 日接收房屋后進行翻建,且翻建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
其他相關情況:趙剛曾與劉勇結婚,育有子女,2013 年協議離婚時約定無債權債務和共同財產分割 。其子女均聲明認可一號房屋歸趙剛所有,無權屬爭議。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適用當時法律 。趙剛與孫強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兩人均屬于涉案房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在本集體組織成員內部流轉,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
合同履行與權屬認定:趙剛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已支付全部房款,孫強雖否認但無證據支持,應認定房款已付清 。同時,孫強交付房屋,趙剛完成翻建并入住,雙方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 。此外,趙剛離婚后購買并獨自出資翻建房屋,子女也認可其歸屬,因此房屋所有權應歸趙剛所有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一號房屋歸原告趙剛所有。
法院認定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趙剛對房屋的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及事實情況,故作出上述判決。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注意事項
確認交易主體資格:農村房屋買賣需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非本集體成員購買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
規范合同簽訂流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房屋價格、付款方式、戶口遷移、產權歸屬等關鍵條款,必要時進行公證或由村委會見證 。
保留交易證據:保存好付款憑證、收據、溝通記錄等,避免后續因款項支付、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 。
(二)產權歸屬認定要點
明確出資與建設情況:出資、翻建等行為是認定房屋權屬的重要依據,保留相關材料可有力證明權益 。
家庭財產約定清晰:涉及婚姻、繼承等情況,提前通過協議明確財產歸屬,避免家庭成員間產生權屬爭議 。
(三)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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