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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百萬房款,住了房卻拿不到房產證,甚至發現房子已被轉賣他人。遇到這樣的糟心事,該如何用法律武器維權?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你揭開一房多賣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李晴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解除與乙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和《委托協議》;
要求乙公司返還購房款 1363944 元,并支付利息;
要求乙公司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300 萬元;
李晴稱,2012 年 4 月 11 日,她與乙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興隆西街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133.72 平方米,總價 2273240 元。合同約定,她先交首付款 1363944 元,網簽前交剩余 909296 元。同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若未按期拿到產權證,乙公司同意退房并退還房款及利息 。簽約后,李晴支付了首付款,乙公司也交付了房屋。2013 年 5 月 28 日,李晴委托他人與乙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將房屋委托其管理一年 。然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且在委托期間將房屋重復銷售給他人。李晴多次維權無果,認為乙公司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乙公司辯稱:
同意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認為利息應從 2014 年 5 月 29 日(前案判決支付租金次日)起算;
不同意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稱購房存在特殊背景,并非普通市場交易,且公司因融資失敗也有損失;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12 年 4 月 11 日,李晴與乙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支付首付款 1363944 元;2013 年 5 月 28 日,簽訂房屋委托管理協議 。
一房多賣事實:2013 年 6 月 7 日,乙公司將一號房屋再次出售給案外人吳某,房屋現由案外人占有使用 。
前案訴訟結果:李晴曾起訴要求騰房及支付管理費,一審法院僅支持一年管理費,二審維持原判 。
雙方爭議焦點:利息起算時間、房屋差價損失賠償、維權費用承擔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合同是否具備解除條件?
購房款利息如何計算?
乙公司是否應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二)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依據:根據《民法典》,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乙公司一房多賣,致使李晴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合同已無履行可能,法院支持解除合同 。
利息計算標準:李晴支付首付款后,乙公司未履行辦理產權登記等義務,構成違約。利息自付款次日起算符合法律規定,乙公司主張從 2014 年起算缺乏依據 。
差價損失認定:乙公司違約行為直接導致李晴喪失房屋增值收益,法院綜合合同約定、履約情況及房價波動,酌情判定賠償差價損失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李晴與乙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和《委托協議》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解除;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返還購房款 1363944 元,并按規定支付利息;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賠償李晴房屋差價損失 200 萬元;
駁回李晴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既維護了守約方權益,也對違約方作出懲戒。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警示
核查產權動態:購房后定期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狀態,警惕一房多賣風險 。
細化合同條款: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賠償標準及維權費用承擔方式,增強保障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開發商違約,應盡快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
(二)開發商注意事項
恪守誠信原則:杜絕一房多賣等違規行為,避免承擔高額賠償責任 。
規范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簽訂、履行流程,確保交易合法合規 。
(三)法律建議
遭遇房屋買賣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維權策略。在訴訟中,注重證據收集,包括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為勝訴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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