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時年23歲的黃某來到遼寧省本溪市某醫院工作。2006年6月,他獲得博士學位。2007年11月,本溪市某醫院和黃某簽訂關于引進召回人才服務期協議書,包括:為醫院服務年限不低于十年、醫院為黃某提供住房一套、一次性發放繼續教育費十萬等內容。
2015年,因受賄獲刑的黃某被開除公職。隨后,本溪市某醫院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某立即遷出占用的房屋,支付從2015年2月7日開始至實際搬出為止的占用費(租金每月1600元,暫計算至2024年8月7日為182400元)。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醫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7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遼寧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黃某將案涉房屋返還本溪市某醫院;駁回該醫院其他訴訟請求。
男子獲博士學位被醫院引進召回
服務不足十年,因受賄獲刑被開除公職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黃某從1994年7月起至本溪市某醫院工作。根據其出生年月1971年12月25日,當時23歲。2006年,黃某獲得博士學位。
2007年11月29日,本溪市某醫院(甲方)、黃某(乙方)簽訂關于引進召回人才服務期協議書,除了約定雙方的義務之外,該協議涉及金額的主要包括:“乙方自博士畢業后為甲方服務年限最低為10年(含10年);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一套(121-150㎡,以甲方提供住房地點為準),服務期內有使用權,10年后產權劃歸乙方所有;一次性發放繼續教育培訓費10萬元。”
在違約金方面,協議里明確約定:如乙方未滿服務期離開甲方,按規定乙方須返還甲方:住房一套(121-150㎡,以甲方提供住房地點為準);服務期未滿5年(含5年),繼續教育培訓費10萬元全額返還。服務期滿5年后,繼續教育培訓費按服務期年限10%遞減;同時按服務期年限返還培訓期間的工資及相關培訓費用(讀博期間)。如服務期已滿,經考核,本人完成相應工作達標,提供住房及一次性發放繼續教育培訓費10萬元歸屬個人。”
之后,本溪市某醫院將位于本溪市的某房屋交付給黃某使用居住,該房屋產權的登記所有權人為本溪市某醫院。
但十年之約尚未到期,2014年12月17日,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黃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2015年2月6日,本溪市衛生局決定給予黃某開除公職的處分。
院方起訴男子退房并支付18萬元占用費
二審判返還房屋,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本溪市某醫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某立即遷出占用的房屋;判令黃某支付從2015年2月7日開始至實際搬出為止的占用費(租金每月1600元,暫計算至2024年8月7日為1824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本溪市某醫院的訴訟請求。醫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黃某應否向本溪市某醫院返還案涉房屋。黃某是基于其與本溪市某醫院之間達成的《關于引進召回人才服務期協議書》而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權。同時,該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在黃某自博士畢業后為本溪市某醫院服務年限達到10年(含10年)后,本溪市某醫院為黃某提供的住房產權劃歸黃某所有。本案中,黃某對于未為本溪市某醫院提供10年的服務年限事實予以認可,即雙方協議中所約定的黃某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未能實現。故本溪市某醫院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現向黃某主張返還房屋的訴訟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關于本溪市某醫院主張黃某支付從2015年2月7日開始至2024年8月7日房屋占用費一節,因其在此期間并未向黃某主張返還房屋,故現要求黃某支付該費用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本溪市某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不當,應予糾正。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撤銷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遼0504民初3212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黃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將案涉位于本溪市明山區某房屋返還上訴人本溪市某醫院;駁回該院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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