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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百萬房款,卻遲遲拿不到房子,甚至發(fā)現房屋被出租。遇到這樣的糟心事,該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例,為你拆解交易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蘇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判令被告陸遠在可辦產權證時,配合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判令陸遠支付違約金 10 萬元;
判令陸遠支付房屋占用費(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每月 4600 元計算);
訴訟費用由陸遠承擔。
蘇文稱,2021 年 1 月 7 日,在甲公司(現乙公司)的居間服務下,與陸遠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陸遠以 100 萬元將一號房屋賣給自己,自己當日支付全款,陸遠出具收條確認收款 。合同明確陸遠是產權人且房屋未出租,可隨時交房,自己還留出 25 天時間 。但從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多次要求交房未果,陸遠還將房屋出租,構成根本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和房屋占用費,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陸遠訴前辯稱,這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實際是以房抵債,蘇文轉賬的 100 萬元是用于開洗衣店的借款,當天自己就取現 40 萬元還給蘇文,實際借款 60 萬元,雙方并非真實房屋買賣。而且房屋沒有房本,無法過戶,目前還在出租中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產權來源:2012 年 3 月 16 日,某中心、某部門與案外人周強簽訂搬遷補償協(xié)議,安置人員包括周強之子、陸遠(周強之妻)、周強之孫女 。2017 年 6 月 26 日,乙公司確認一號房屋產權人為陸遠 。
房屋買賣過程:2021 年 1 月 7 日,陸遠、蘇文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 100 萬元全款購房,陸遠應于當日交房,7 日內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當日蘇文轉賬 100 萬元,陸遠出具收條 。
房屋出租情況:2022 年 10 月 22 日,陸遠將一號房屋出租給案外人江某,月租金 4600 元 。
雙方爭議焦點:合同是否為真實房屋買賣;陸遠是否違約;各項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真實買賣還是以房抵債?
蘇文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陸遠應承擔何種責任?
(二)法律分析
合同性質認定:蘇文、陸遠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陸遠主張以房抵債,但未提供證據,且開庭拒不到庭,應承擔不利后果,法院認定為真實房屋買賣。
訴求合理性判斷:
房屋所有權確認:本案是合同糾紛,蘇文直接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 。
過戶請求:房屋未辦理產權證,何時能過戶不確定,法院在本案中不宜處理 。
違約金主張: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蘇文該項主張無依據,法院不支持 。
房屋占用費:陸遠未按約定交房構成違約,蘇文按房屋實際租金標準主張占用費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陸遠按每月 4600 元的標準,向蘇文支付一號房屋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止的占用費 205516.13 元,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支付;
駁回蘇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警示
核實產權與合同細節(jié):購房前要確認房屋產權清晰,簽訂合同時明確交房時間、過戶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 。
保留交易證據:保存轉賬記錄、收條、溝通記錄等證據,以便發(fā)生糾紛時能證明交易真實性和對方違約事實 。
謹慎對待口頭約定:涉及房屋買賣,所有約定盡量落實到書面,避免因口頭承諾產生糾紛 。
(二)賣房者注意事項
遵守合同約定:簽訂合同后,應按約定履行交房、過戶等義務,避免違約承擔賠償責任 。
如實告知房屋情況:如實告知房屋出租、抵押、產權瑕疵等情況,避免因隱瞞信息引發(fā)糾紛 。
(三)法律建議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維權策略。在訴訟過程中,充分準備證據,合理提出訴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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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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