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密云區某鎮某村進行自留地分配。居住在村北的村民覃某分得路南的菜地0.108畝,而居住在村南的村民趙某分得路北的菜地0.132畝。因兩人分得的菜地均距離自家較遠,且覃趙二人系表兄弟,交情甚深,為便于各自生產生活,雙方口頭約定互換菜地,隨后一直按約耕種。2024年覃某因病去世后,其配偶汪某向趙某提出換回菜地,遭到拒絕后,汪某將趙某訴至密云法院,請求判令趙某返還互換菜地。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同村且具有親戚關系,爭議對象為兩塊相隔不遠的菜地,已經互換二十余年,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決定前往村內開展現場勘查和走訪調查,找準案件的突破口。在走訪中,結合村委會留存的分地記錄和村民的證言,可以證明1997年覃某和趙某協商互換菜地系自愿、主動行為,雙方在互換后的菜地上已經耕種二十余年,家人均知悉換地一事。現汪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換回面積更小、距離更遠的菜地,其背后一定存在隱情。
因汪某患病不方便來院參加訴訟,為進一步了解汪某的真實想法,徹底化解雙方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多次前往汪某家中與其溝通交流。幾番上門工作后,汪某說出實情。原來,覃某去世后,汪某年邁體弱、長期患病,無力照料土地,導致菜地收成不佳,與趙某耕作的菜地差距越來越大,因此萌生了換回菜地的想法。此外,汪某之子與趙某之子素有嫌隙,故汪某在兒子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承辦法官發現,汪某雖然堅決要求換回土地,但談起起訴親戚、起訴理由時也是支支吾吾、羞于開口。法官于是從“情”的角度開展釋法說理,引導汪某及其兒子以冷靜的態度和合理的方式消解矛盾。隨后,法官從“理”的角度開展分析,指明土地肥力不足只是當前極易解決的短期問題,而互換土地卻是能整合利用土地資源、有效減輕耕作負擔的長遠之策。最后,法官從“法”的角度,全面闡明了法律對農村換地行為的具體規定,告知其法律保護在意思自治情況下的換地行為,換地后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反復勸導,汪某認識到自身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也傷害了趙某的情感,最終自愿撤回起訴,表示要主動修復與趙某的關系。趙某在法官的調解下也表示將放棄隔閡,主動溝通,同時引導孩子處理好兩家的關系。最終,兩家人握手言和,重歸于好。
土地是人類從事生產生活的必要自然資源,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允許同村村民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但村民在互換、轉讓土地時必須嚴加謹慎,認真簽訂書面合同,逐一明確地塊位置、面積、期限及違約責任,并積極向村委會備案。只有依法合規操作,才能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好地利用寶貴土地資源。
本案中,覃某與趙某雖僅口頭約定互換自留地,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在村委會備案,但雙方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互換自留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使未簽訂書面協議,其口頭約定也仍屬合法有效,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協議生效后,雙方即喪失了原有土地的經營權,對互換的土地享有經營權,且雙方已實際管理互換后的土地二十余年,已實際履行換地協議,故汪某主張趙某返還互換土地,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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