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23 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決書的公開,將 E 會計師事務所兩名注冊會計師朱某某、劉某某推至公眾視野。這起涉及 A 股公司 A 公司 2018 年年報財務造假的案件,不僅揭開了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合謀造假的黑幕,更暴露了資本市場審計監督環節的嚴重漏洞。隨著司法文書與監管處罰細節的逐步披露,這場持續數年的財務舞弊事件的全貌得以呈現。
A 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始于對可轉債發行條件的刻意迎合。2018 年,為滿足發行可轉債的財務指標要求,A 公司管理層決定通過虛增收入的方式粉飾報表。具體操作中,A 公司通過旗下子公司 B 公司與關聯方 D 公司倒簽虛假合同,虛構交易背景以虛增當期營業收入。司法文書顯示,該造假行為共虛增 2018 年營業收入 3.58 億元,虛增利潤 1.45 億元,占當年披露凈利潤的比例高達 37%。
這一造假鏈條的關鍵環節在于虛假合同的炮制與審計證據的偽造。據 A 公司財務部經理賈某供述,在審計協調會上,審計人員曾明確提出 “某影視劇未取得播放許可證則相關協議不能確認收入” 的合規要求,但同時也暗示 “簽訂投資份額賣斷協議即可確認收入”。這一建議為 A 公司指明了造假方向 —— 通過尋找第三方公司簽訂虛假的投資份額轉讓協議,制造收入確認的合規表象。隨后,B 公司負責人按照這一思路,與 D 公司倒簽了相關轉讓協議,而該協議的模板由 A 公司內部人員提供,并經審計人員 “審核” 通過。
在審計證據的準備過程中,E 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劉某某通過審計溝通微信群,明確要求 A 公司提供 “找新公司簽合同” 所需的材料,包括與原合作方 C 公司撤銷合同的文件及收回已發出的詢證函。這一行為表明,審計人員不僅知曉造假計劃,更直接參與了偽造審計證據的過程。最終,這些經過 “設計” 的虛假材料被納入審計工作底稿,成為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 “依據”。
朱某某與劉某某作為 E 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在此次造假事件中扮演了關鍵角色。朱某某案發前系該所合伙人,劉某某則為項目經理,二人分別負責該審計項目的總體把控與具體執行。2018 年報審計費用總計 70 萬元(含稅),其中朱某某個人獲得 4.2 萬元,劉某某獲得 6.085 萬元,這一利益分配格局顯示出審計項目收益與個人業績的直接掛鉤。
司法調查發現,二人在審計過程中存在多項嚴重違規行為。其一,對關鍵交易的實質性程序流于形式。對于 B 公司與 D 公司的大額交易,審計人員未實施必要的函證、走訪等程序,僅依賴 A 公司提供的虛假合同與銀行流水;其二,對收入確認的合規性審查形同虛設。明知相關影視劇未取得播放許可證,卻默許通過倒簽協議的方式確認收入,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的基本要求;其三,審計工作底稿存在明顯篡改痕跡。部分關鍵審計程序的執行時間被倒簽,以掩蓋審計程序滯后于報表披露的事實。
更值得關注的是,審計人員與 A 公司管理層之間存在頻繁的 “技術溝通”。據賈某供述,A 公司曾將偽造的投資份額轉讓協議模板交由審計人員 “審核”,而審計人員在提出若干格式修改意見后,明確表示 “可以使用”。這種本應保持獨立的審計關系,異化為 “合作共贏” 的利益共同體,審計監督的防線至此完全崩塌。
2024 年,北京證監局率先對該造假事件展開調查,并于同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 A 公司處以警告和 60 萬元罰款,對公司 17 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和合計 156 萬元罰款;對 E 會計師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 66.04 萬元,并處以 198.11 萬元罰款,罰沒金額合計達 264.15 萬元。
與此同時,司法機關對朱某某、劉某某的刑事追責程序同步啟動。2024 年 1 月 30 日,二人主動投案自首。2025 年 6 月 23 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11 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4.2 萬元;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10 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6.085 萬元。此外,深交所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作出紀律處分,在 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7 年 8 月 8 日期間,不受理二人出具的相關文件,這意味著二人在未來三年內將被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從處罰結果看,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對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顯著加大。相較于以往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追責模式,此次對注冊會計師個人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 “零容忍” 的監管態度。據統計,該案中各主體合計承擔的直接經濟損失達 531.44 萬元,這還不包括 A 公司股價暴跌給投資者帶來的間接損失。
E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此次事件暴露出其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的嚴重缺陷。據了解,該所近年來業務規模快速擴張,但在人員管理、項目復核等方面未能同步跟進,導致部分項目存在 “簽而不審”“審而不嚴” 的現象。此次被處罰的 66 萬元業務收入,僅為該項目審計費用的 94%,而對應的罰款金額則達到業務收入的 3 倍,這種 “低收益、高風險” 的違規行為,反映出部分審計機構對合規風險的輕視。
事件曝光后,注冊會計師行業內部引發深刻反思。一方面,如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審計獨立性,避免因商業利益而喪失職業操守;另一方面,如何完善內部質量控制流程,確保審計程序的實質性執行。有業內專家指出,當前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追求業務規模,過度依賴 “關系營銷”,而忽視了審計質量的核心競爭力,這種發展模式潛藏著巨大風險。
此外,案件中暴露的 “審計建議異化” 現象尤為值得警惕。當審計人員從合規性的監督者異化為造假方案的設計者,資本市場的 “看門人” 機制便徹底失效。這要求行業協會與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職業倫理教育,建立更加嚴格的職業道德考核體系,從思想根源上杜絕 “助紂為虐” 的行為。
A 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曝光后,其股價應聲下跌,投資者損失慘重。目前,已有部分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要求 A 公司、E 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以往類似案例,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服務機構,若被認定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 E 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潛在賠償金額可能遠超此次行政處罰的金額。
此次事件也為資本市場的生態修復敲響了警鐘。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亟待完善,避免管理層為短期利益而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中介機構的監督職能需要重新定位,真正發揮 “看門人” 的作用。監管部門已表示,將進一步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現場檢查力度,重點關注高風險行業和重點企業的審計質量,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隨著司法程序的終結與監管措施的落地,這起震驚資本市場的財務造假案件暫告一段落,但留給市場的思考遠未停止。在注冊制改革深入推進的背景下,如何構建更加健康的市場秩序,如何讓投資者重拾信心,仍是擺在監管部門、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面前的重要課題。而對于注冊會計師行業而言,此次事件無疑是一記沉重的警鐘,唯有堅守職業操守、強化質量管控,才能在資本市場中贏得真正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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