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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正常的房屋買賣,卻牽扯出家族財產糾紛。當親情遇上房產交易,哪些行為可能觸碰法律紅線?這起真實案例,帶你看清家庭房產糾紛中的法律關鍵。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林曉與被繼承人陳建國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簽訂的關于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陳明稱,自己與第三人陳芳是陳建國、李梅的女兒,也是二人的法定繼承人,被告林曉是陳建國、李梅的外孫女,陳芳的女兒 。一號房屋原登記在陳建國名下,是陳建國和李梅在房改售房時,以二人工齡優惠成本價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李梅于 2007 年 7 月 2 日去世,陳建國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去世 。2024 年 5 月 29 日,陳明查詢房屋登記檔案時發現,林曉在 2023 年 7 月 3 日與陳建國隱瞞房屋產權共有情況,簽訂買賣合同,陳建國以 11454000 元價格將房屋賣給林曉并完成過戶 。隨后,林曉又在 7 月 5 日將房屋 20% 份額贈與陳建國,目前房屋由林曉占 80% 份額、陳建國占 20% 份額 。但林曉至今未支付購房款,陳明認為該房屋屬于陳建國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陳建國無權單獨處分,林曉的行為侵犯其權益,合同應認定無效。
(二)被告與第三人的抗辯主張
林曉辯稱:
房屋產權歸屬:一號房屋雖為陳建國、李梅夫妻共同購買,但陳建國在李梅去世 10 年后,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補交 29 萬元購房款并換領房產證,因此房屋應為陳建國個人所有,他有權處分 。
合同真實目的:陳建國生前多次表示要將房屋贈與自己,2023 年 6 月 30 日還立下自書遺囑明確贈與意愿。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雖約定房款,但未實際支付,也未約定交付和違約責任,實為以買賣形式辦理過戶的贈與合同 。
權益補償:考慮到房屋可能涉及李梅份額,自己已將 20% 份額贈與陳建國,相當于返還陳明應繼承的份額,且同意按六分之一份額向陳明支付折價款,未損害他人權益,合同有效 。
陳芳述稱:認可林曉陳述的事實,支持林曉的意見。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與房產初始情況:陳建國、李梅育有陳明、陳芳二女,林曉是陳芳女兒 。一號房屋通過房改以成本價、使用陳建國和李梅工齡優惠購買,2006 年 9 月登記在陳建國名下 。
房屋交易過程:
2023 年 7 月 3 日,陳建國與林曉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以 11454000 元價格出售房屋,當日完成過戶,但林曉未支付房款 。
2023 年 7 月 5 日,林曉與陳建國簽訂贈與合同,將房屋 20% 份額贈與陳建國并完成過戶,目前房屋林曉占 80% 份額、陳建國占 20% 份額 。
遺囑與證據情況:林曉出示陳建國 2023 年 6 月 30 日和 7 月 6 日兩份自書遺囑、宣讀遺囑視頻及接受遺贈公證,證明陳建國欲將房屋贈與自己;陳明認可證據真實性,但認為后續房屋處理行為視為撤回遺囑,僅認可陳建國處分其 20% 份額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陳建國與李梅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建國能否單獨處分該房屋?
陳建國與林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關系還是贈與關系?合同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房屋產權性質認定:一號房屋在陳建國、李梅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使用雙方工齡優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陳建國后續補交的面積超標款,不改變房屋原始產權性質 。李梅去世后,其一半產權份額作為遺產,在未分割前由陳建國、陳明、陳芳共同共有,陳建國無權單獨處分全部房屋 。
合同效力判定:
惡意串通認定:陳建國與林曉作為親屬,明知房屋產權情況,卻在未征得其他繼承人同意下交易,損害陳明權益,構成惡意串通,涉及李梅遺產份額的合同部分無效 。
合同性質確認:從合同條款(無交房、違約約定)、未支付房款及陳建國遺囑等證據看,雙方實為贈與關系 。陳建國對自己所有及繼承的部分有權處分,該部分贈與行為有效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陳建國與林曉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一號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權份額的部分無效;
駁回陳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陳建國無權單獨處分涉及李梅遺產的房屋份額,其與林曉的交易行為損害陳明權益,部分合同無效;但陳建國對自身份額的處分行為有效。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房產交易風險警示
明確產權歸屬: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需確認所有共有人或繼承人權益,避免單方擅自處分 。
保留書面證據:贈與、買賣等房產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
規避惡意串通:親屬間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則,隱瞞共有人、低價交易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 。
(二)遺產繼承與房產處理要點
及時辦理繼承手續: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及時分割遺產,避免因產權不明產生爭議 。
規范遺囑訂立:訂立遺囑處分共有財產時,需確保處分范圍不超出個人合法份額,建議公證增強效力 。
(三)法律建議
遇到家庭房產糾紛,切勿自行協商無果后拖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律師可協助梳理產權關系、審查合同效力、指導證據收集,通過法律途徑高效維護權益,避免親情與財產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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