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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盡積蓄購置房產,卻因家庭矛盾對簿公堂。父親主張 “借名買房”,要求確認女兒賣房合同無效,最終卻以敗訴收場。這場長達三年的糾紛,揭開了房產代持與善意交易之間復雜的法律糾葛。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立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要求依法確認被告陳雨婷(女兒)與被告周偉于 2021 年 9 月 2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立強稱,2016 年因自己是另案被執行人無法辦理貸款,便出資以女兒陳雨婷的名義購買了朝陽區一號房屋,此后一直由自己償還貸款并居住于此 。2021 年 9 月,陳雨婷未經其同意,將房屋以 480 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周偉,他認為二被告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陳雨婷并非實際產權人,自己才是真正的出資人;
周偉未曾實地看房,且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不符合正常交易邏輯;
陳雨婷與案外人相互勾結,企圖通過 “先抵押后出售” 的手段侵吞其財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雨婷辯稱:
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陳立強所說的 “借名買房” 并不成立。陳立強在朝陽區另外擁有兩處房產,不存在因 “生活所需” 而借名買房的必要,而且他完全可以用配偶的名義購房 ;
陳立強的轉賬記錄只持續到 2018 年,之后的貸款均由自己償還,所謂的 “代持” 缺乏足夠證據支撐;
由于遭受陳立強的家暴,她被迫逃離房屋,為償還貸款才不得不低價出售,交易價格合理,并且已如實告知周偉房屋現狀 。
周偉辯稱:
陳立強與涉案合同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房屋登記在陳雨婷名下,陳立強僅僅是居住者,無權主張合同無效;
自己是善意買受人,交易前仔細核查了房屋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因房屋存在居住障礙,所以以市場價 80% 成交,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陳立強多次惡意提起訴訟,故意拖延房屋騰退,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權屬與交易過程:
2016 年,陳雨婷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并辦理登記,貸款手續全部以陳雨婷的名義完成 ;
2021 年 9 月,陳雨婷與周偉簽訂合同,約定以 480 萬元出售房屋,周偉支付房款后完成過戶登記 ;
合同中明確寫明房屋由陳雨婷單獨所有,因陳立強家暴導致陳雨婷無法清退居住者,因此選擇低價出售 。
爭議焦點證據:
陳立強提交購房合同、還貸記錄,用以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
陳雨婷提交銀行流水,顯示 2018 年后的貸款由自己償還,并表示陳立強的轉賬屬于贈與或借款;
周偉提交不動產登記信息、交易溝通記錄,證明交易合法合規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立強與陳雨婷是否構成 “借名買房” 關系?
陳雨婷與周偉的買賣合同是否存在 “惡意串通”?
周偉是否構成 “善意取得”?
(二)法律分析
借名買房的舉證責任:
原告若主張借名買房,必須證明雙方存在書面或口頭的代持約定、實際出資情況以及對房屋的實際控制等要件 。在本案中,陳立強僅提供了部分轉賬記錄,沒有提交代持協議,且房屋登記、貸款手續均以陳雨婷的名義辦理,法院無法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
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認定惡意串通,需要證明雙方主觀上有損害他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損害行為 。周偉作為買受人,核查了房屋權屬登記,接受合理低價(市場價 80%)并在合同中注明房屋現狀,沒有證據表明其與陳雨婷串通損害陳立強的利益,不符合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
善意取得的法律適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 “登記公示無瑕疵”“支付合理對價”“善意信賴” 三個條件 。周偉基于登記公信力購買房屋,支付合理價款并完成過戶,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其物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陳立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陳雨婷與周偉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陳立強未能證明借名買房關系及惡意串通事實,周偉作為善意買受人,其合法權益應得到法律保護 。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的風險警示
書面約定必不可少:借名買房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詳細明確產權歸屬、出資方式、過戶條件等內容,避免因口頭約定導致日后舉證困難 ;
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不動產以登記作為權屬證明,實際出資人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很難對抗善意第三人 ;
保留完整證據鏈:出資記錄、還貸憑證、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要長期妥善保存,在關鍵時刻可作為維權的有力依據 。
(二)善意交易的注意事項
仔細核查權屬登記:購房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權屬、抵押、查封等信息,確保交易對象是合法產權人 ;
合理對價與交易記錄:支付的價款要與市場價相符,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并留存好交易憑證 ;
如實披露房屋現狀:出賣人應當如實告知房屋占有、權利負擔等情況,買受人也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
(三)家庭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優先協商解決:家庭內部的財產爭議,應當優先通過溝通協商、第三方調解等方式解決,避免因訴訟影響親情關系 ;
合法行使訴權:訴訟必須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避免濫用訴權拖延時間,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
本案警示我們,在房產交易中,“登記公示” 與 “善意取得” 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則,而家庭代持關系則需要明確的約定和完整的證據作為支撐。如果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厘清權利邊界,避免陷入長期訴訟困境。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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