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楊振華 近期,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雷士”)與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發展公司”)涉及的字號案和商標侵權糾紛系列案件備受關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均有對雙方的爭議作出查處函件或裁判文書,山東發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冊商標的行為已被明確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
惠州雷士總部。
最高法:解除商標授權的《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
據了解,山東發展公司曾為惠州雷士的代工廠,但惠州雷士已于2015年6月15日與山東發展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終止了對山東發展公司的所有合作及商標授權;惠州雷士于2021年起訴了包括山東發展公司、徐州雷士廚衛電器有限公司、南京雷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內的數家企業字號中使用“雷士”馳名商標的企業,要求該等企業名稱中含有“雷士”字樣的企業更改公司名稱(即公司名稱中須不包含“雷士”字樣,以避免引起消費者混淆)。同時,惠州雷士于2025年初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了商標侵權投訴,并提起了對山東發展公司及其代工廠、經銷商的多起商標侵權訴訟。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惠州雷士起訴山東發展公司要求更改企業字號的再審案件時,審查了雙方于2015年6月15日簽訂的2份關于終止商標授權的《協議書》,確認其真實并合法有效,其中一份《協議書》明確載明“即使上述甲方(即惠州雷士)許可乙方(即山東發展公司)使用商標二十年的協議確實存在,雙方特此同意立即解除,不再執行”。因此,山東發展公司在10年前就已經不再享有惠州雷士的所謂“20年商標授權”。
根據(2025)最高法民申713號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協議書》只涉及終止對山東發展公司的商標使用權事宜,《協議書》未對山東發展公司的“雷士”字號作出明確終止使用的約定,故駁回了惠州雷士關于要求山東發展公司更改企業字號(即名稱中不包含“雷士”字樣)的再審申請。
雖然駁回了再審申請,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指出:“雷士”系列商標權均屬于惠州雷士,山東發展公司應當規范使用其企業字號及企業名稱,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雷士”字號。
惠州雷士表示,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雷士”字號,具體而言,就是不能用作字號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比如縮寫為:“山東雷士”“山東雷士照明”,相當于仍然使用了惠州雷士的“雷士”或“雷士照明”商標,都屬于突出使用,均明顯侵權。
惠州雷士在全國多地提起商標侵權賠償訴訟。
天津法院:認定山東發展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2025年6月24日,天津市和區人民法院就惠州雷士起訴山東發展公司及其代工廠、銷售商一案一審認為,即使山東發展公司對“雷士”字號享有合法權利,但其在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情況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裝等處單獨使用“雷士”的行為屬“突出使用”,是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已經超出了合理使用字號或企業名稱簡稱的范疇,該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山東發展公司及其代工廠、銷售方均構成商標侵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即要求停止生產或銷售惠州雷士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判決其代工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銷售方亦須承擔惠州雷士的維權合理開支。
另外,惠州雷士已于2025年6月30日向山東發展公司再次發出《律師函》,要求山東發展公司停止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冊商標從事一切行為,否則將追究山東發展公司及其相關共同侵權方的刑事責任。
同時,惠州雷士也表示,如相關主體仍繼續生產、銷售山東發展公司假冒惠州雷士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的,惠州雷士將立即追究該等生產商、銷售商的刑事責任,惠州雷士對于一切制假售假的行為將一打到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對“雷士照明”商標侵權案開展全面查處
由于山東發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冊商標生產、銷售或轉授權第三方生產、銷售含有惠州雷士注冊商標的產品,惠州雷士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投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5年4月底下達了《關于對“雷士照明”商標侵權案開展全面查處的函》。
查處函明確:自2015年8月31日起,惠州雷士對山東發展公司的商標使用授權已終止,此后,山東發展公司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惠州雷士許可使用惠州雷士相關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商標侵權依法查處。
記者了解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要求全國各地市監局從4月30日起開展集中行動,對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全面檢查,并在8月15日前報送案件辦理結果。目前,各地正在推進對山東發展公司的代工廠及經銷商的查處,多地的代工廠及經銷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東發展公司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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