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凈化社會風氣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敘永公安
堅持嚴厲打擊涉黃違法犯罪
近日
快速查處2起賣淫嫖娼案
抓獲多名違法犯罪人員
案例一顧
7月2日
治安大隊和西城派出所聯合辦案
在工作中獲悉線索
敘永縣敘永鎮和平大道
某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的
足浴中心內
有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民警隨即展開工作
根據偵查掌握的情況
對該地點進行突擊檢查
當場抓獲涉嫌賣淫嫖娼的
4名違法人員
經審訊
何某、陶某、林某、徐某
均對賣淫嫖娼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店老板徐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
幾人已被依法分別執行刑事、行政拘留
該擅自經營違法足浴場所
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取締
并由縣市場監管局
依法撤銷營業執照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顧
7月1日
民警在工作中發現
敘永鎮永寧路一門面中
老板林某某本人參與賣淫的同時
長期容留多人在出租門面內
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次日凌晨
辦案民警根據摸排情況
安排部署警力
成功在該門面二樓一房間內
當場抓獲楊某、胡某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經調查
林某某從事并提供賣淫場所
該店交易成功后
每次收取嫖資150元
林某某從中抽取30元提成
法律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注: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主要包括:一、特種行業,包括旅店業(含旅社、賓館、酒店、民宿、招待所、度假村、提供留宿服務的洗浴、足浴、按摩、浴池等)、印鑄刻字業、舊貨業、拍賣業、信托寄賣業、出入境服務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法犯罪行為
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下一步
敘永公安將持續保持
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零容忍” 的高壓態勢
全力以赴打造安全、和諧、
清朗的社會治安環境
廣大群眾不要以身試法
要自覺遵守法律
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來源 | 平安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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