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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若買賣合同被撤銷,房屋產權該如何歸屬?相關方又有哪些義務?一起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撤銷后產權過戶的案例,給出了明確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決位于北京市順義區(qū)三號房屋由趙鵬名下過戶登記至被告一孫莉名下,孫莉、趙鵬負有協(xié)助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義務;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陳杰稱,2005 年 8 月 28 日,其以名下某修理部與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協(xié)議,獲得相關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2019 年該區(qū)域拆遷,案外人鄭強稱能提高補償款,讓其簽訂相關協(xié)議。后其獲得拆遷補償款 5968440 元,轉給鄭強后僅拿回部分款項,鄭強拒絕返還剩余款項。鄭強與孫莉原系夫妻,為躲債務離婚,孫莉將夫妻共同財產三號房屋過戶給趙鵬。后法院判決撤銷孫莉與趙鵬的房屋買賣合同,故其訴請將房屋過戶回孫莉名下。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孫莉辯稱,三號房屋是其與鄭強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離婚后協(xié)議歸其所有。2022 年因急需用錢,按原價賣給趙鵬并過戶。雖買賣合同被撤銷,但無力退還購房款,房屋還被查封,無法辦理過戶,故不同意陳杰的訴求。
趙鵬辯稱,其購買三號房屋是因孫莉急需用錢,房款是拼湊及借款而來,以現(xiàn)金支付。房屋買賣關系雖被撤銷,但孫莉未退還房款,物權爭議在其與孫莉之間,陳杰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不同意陳杰的訴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19 年 11 月 20 日,陳杰與乙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獲補償款 5968440 元。陳杰將部分款項轉給鄭強后,鄭強未按約定返還,陳杰遂起訴。
鄭強與孫莉 2012 年結婚,2021 年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三號房屋歸孫莉。2022 年 4 月 13 日,孫莉以 116 萬元將三號房屋賣給趙鵬并過戶。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陳杰的部分拆遷款屬合法所得,鄭強、孫莉應返還陳杰 3284768 元。另法院判決撤銷孫莉與趙鵬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判決已生效。
三號房屋現(xiàn)登記在趙鵬名下,有陳杰申請的司法查封,無抵押。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杰是否有權要求將三號房屋從趙鵬名下過戶至孫莉名下?
孫莉、趙鵬是否有協(xié)助過戶的義務?
(二)法律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孫莉與趙鵬的房屋買賣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該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房屋的返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三號房屋應恢復至原權利狀態(tài),即登記在孫莉名下。
陳杰的主體資格:孫莉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人,需與鄭強共同返還陳杰款項。在孫莉怠于行使權利義務時,陳杰作為利害關系人,可請求確認房屋權利狀態(tài),主體適格。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順義區(qū)三號房屋由被告趙鵬名下過戶登記至被告孫莉名下,被告孫莉、趙鵬負有協(xié)助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義務。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交易的風險防范
合同效力的重要性:房屋買賣合同若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被撤銷后,自始無效,已過戶的房屋需恢復原登記狀態(tài)。
交易款項的支付方式:房屋交易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方式支付款項,并保留憑證,避免現(xiàn)金交易引發(fā)糾紛。
(二)債務履行與財產處置
合法處置財產:債務人在負有債務的情況下,處置財產需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得通過低價轉讓等方式逃避債務,否則交易可能被撤銷。
及時行使權利:在合同被撤銷后,相關方應及時主張權利,如返還財產、退還房款等,避免因怠于行使權利導致糾紛。
(三)法律建議
涉及房屋交易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謹慎簽訂合同,規(guī)范支付款項。若合同被撤銷,應按法律規(guī)定返還財產。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履行義務時,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如遇類似糾紛,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你遇到類似的房屋產權糾紛,可私信專業(yè)律師獲取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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