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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繼承與轉讓過程中,若涉及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很容易引發糾紛。下面這起姐妹間因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案例,值得關注。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確認林蘭與趙慧于 2018 年 10 月就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請求將涉案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趙慧名下;
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為保全支付的保險費由林蘭承擔。
林婷稱,她與林蘭系姐妹關系,父親林國棟 2006 年 11 月 13 日去世,母親趙慧 2024 年 2 月 14 日去世。涉案房屋是林國棟和趙慧的夫妻共同財產,原登記在趙慧名下。2006 年林國棟去世后未留遺囑,涉案房屋屬趙慧、林婷、林蘭共同共有。2024 年 2 月 18 日,她才得知涉案房屋在 2018 年 10 月已從趙慧名下轉到林蘭名下。趙慧未經其同意擅自轉讓房屋,行為無效,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林蘭辯稱,不同意林婷的全部訴訟請求。無處分權并非合同無效的理由,且趙慧已去世,無法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財產保全相關費用不應由其承擔。她認可身份關系及房屋原為夫妻共同財產等事實,但主張 2006 年家庭會議約定涉案房屋歸其所有,2018 年過戶是按約定進行,雖未支付購房款,實為贈與,即使侵犯林婷權利,也可回購相應份額,建議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涉案房屋系林國棟與趙慧的夫妻共同財產,原登記在趙慧名下。林國棟 2006 年去世,未留遺囑,林婷、林蘭、趙慧為其法定繼承人。
2018 年 9 月 27 日,趙慧與林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慧將涉案房屋以 120 萬元賣給林蘭,2018 年 10 月 18 日辦理了權屬轉移登記,林蘭未實際支付購房款,雙方實為贈與。辦理過戶時,二人均否認房屋為夫妻共有。
林蘭主張家庭會議約定房屋歸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林婷對此不予認可。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慧與林蘭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涉案房屋能否恢復登記至趙慧名下?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涉案房屋為林國棟與趙慧的夫妻共同財產,林國棟去世后,林婷作為法定繼承人對房屋享有權利。趙慧與林蘭明知林婷是權利人,未征得其同意簽訂合同,且未實際支付購房款,辦理過戶時隱瞞房屋為夫妻共有的事實,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了林婷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無效。
產權恢復: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涉案房屋應恢復至原登記狀態,即登記至趙慧名下。雖趙慧已去世,但產權恢復登記是糾正無效合同導致的物權變動,具有法律依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趙慧與林蘭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位于北京市朝陽二號房屋的權屬登記由林蘭回轉登記至趙慧名下;
駁回林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共同財產處置的注意事項
處置共同共有財產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擅自處分,可能構成惡意串通,相關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
繼承開始后,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二)房屋交易的風險提示
房屋買賣應遵守法律規定,如實申報房屋狀況,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以買賣形式掩蓋贈與等真實意思時,需注意處分的財產是否涉及他人權益,避免因無權處分引發糾紛。
(三)法律建議
涉及家庭房產繼承與處置時,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處分行為合法合規。如發生糾紛,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可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避免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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