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托關系”?當心“關系”變“陷阱”!
你是否曾因一時沖動犯錯,
又急于尋找“捷徑”
減輕處罰?
是否聽信過
“有關系能擺平”的承諾?
這些看似能解決問題的
“糖衣炮彈”背后,
很可能是精心設計的
詐騙陷阱!
案情回顧
酒駕被查急“解困”
誤信“能人”入歧途
2024年6月5日,張某因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被陽城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張某為避免吊銷駕駛證,急于尋求減輕處罰的辦法。通過朋友介紹,他認識了自稱“有關系”的王某。王某信誓旦旦地向張某承諾,能托關系將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改為暫扣駕駛證六個月。
“關系戶”巧設騙局
巨額錢財入私囊
急于減輕處罰的張某對王某的話深信不疑,按王某要求交付“活動經費”。王某收到錢后,隨即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處罰兌現(xiàn)夢破碎
幡然醒悟悔已遲
2024年6月25日,張某被陽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4年6月28日,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吊銷了他的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以5000元罰款。眼看處罰已成定局,張某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隨即向王某提出退款。王某卻繼續(xù)謊稱能幫其申訴改變結果,并以“需要和辦事的人要錢”等理由拖延還款。直到2024年9月2日,王某才退還張某2000元。張某報警后,王某退賠張某33000元,并取得了張某的諒解。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有能力幫助張某減輕處罰的事實,騙取張某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2025年4月24日,經陽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陽城縣人民法院判處王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酒駕被查別慌張,
心存僥幸更受傷。
內部關系是謊言,
花錢消災是空想。
相信法律走正道,
拒絕謊言和套路。
商務合作 0356-8981555
來源:陽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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