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決定了勞動者是否能適用勞動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待遇、未休年休假工資、經濟補償等等。故而在實踐中屬于高頻的爭議事項,那么哪些要件決定了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即哪些因素很重要?
「法律解答」
先看法條。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然而到了司法實踐中,鑒于社會以及經濟的發展,上述條文可能已無法滿足實際的需要,讓不少勞動者對此有些無所適用,譬如外賣小哥、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網絡主播、家政人員等等。
故而,需要將上述法律規定進行歸納總結。
具體而言是指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依附性、從屬性或者隸屬性,是判斷勞動關系的核心要件,認定勞動關系時,應以人身從屬性為主,以財產從屬性為輔。同時還應當從雙方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進行判斷。
換而言之,確認勞動關系要從兩方面予以著手:
第一,勞動者提交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被管理關系。進一步來說,對用人單位布置安排的任務是否享有拒絕權、是否需要打卡考勤,即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有無嚴格的限制和約束。
第二,勞動者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證明要求。因為勞動關系從本質上看,還需要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倘若勞動者的年齡不符合要求,或勞動者自行對勞動成果承擔風險與責任,那么即便滿足第一點要求雙方亦不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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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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