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有位山東的退休教師發布的信息(如下圖所示),說接到原單位通知必須到學校去簽承諾書,承諾自己退休后沒有做兼職。說是縣里的統一要求,無論是在職教師還是已經退休的教師都不能兼職,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這位老師感到困惑不解的是都已退休了怎么還跟在職教師享有同樣的“待遇”。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明確了在職教師的嚴禁范圍: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委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為了便于管理,很多地方都有簽訂承諾書的做法。
在職教師課外有償補課和參與機構補課也一直都是嚴厲禁止的,一經查實,必有懲處:全額退還違規補課費用;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兩年或三年內評先評優、職稱晉升、工資晉級、績效工資分配、職稱評聘等資格;取消各類榮譽稱號;降低崗位等級、調離教學崗位;撤銷教師資格、開除或解聘。
教師退休之后就不是在職教師了,也就不再受到《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所明確的限制了,換句話說,退休教師是可以去校外培訓機構或私立學校上課的,因為已經退休,也就不存在兼職一說。教師退休后在身體狀況許可的情況下,不少老師都選擇了去校外培訓機構或私立學校任教。
“雙減”政策頒布后,學科類培訓受到嚴格限制,國家嚴禁在職教師進行學科類培訓,并且規定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或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的活動,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營造更好的教育環境,但從普遍的政策導向和教育改革的大趨勢來看,退休教師進行學科類輔導是不被允許的。
在國家層面大力治理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大環境下,即使是退休教師舉辦補習班也要報備并獲得許可證,而且還要具備場所安全、消防設施齊全、不擾民等等資質,否則,一經查實也是要受到懲處的。至于這位山東退休教師跟在職教師享有同樣的“待遇”也就是簽訂退休后不做兼職的承諾書很有可能是當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法的體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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