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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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劉女士(57歲)因右側乳房發現腫塊到市醫院門診行雙側乳房彩超檢查,經檢查顯示,右側乳房腫塊性質待查,乳腺癌。10天后辦理入院手續,行局麻右側乳房腫塊切除術,術后,標本病理顯示右乳腺病伴非典型性導管增生,建議會診。標本送附屬醫院病理科復檢,病理診斷為右乳乳頭狀瘤伴低級別導管原位癌。醫院為患者行全麻右側全乳切除術。
術后患者將標本送到省腫瘤醫院進行檢測,經檢查患者右側為乳腺纖維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本次住院共計36天。出院后患者再次到省腫瘤醫院切片檢查,經檢查患者為乳腺纖維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經傷殘鑒定,患者為八級傷殘。
患者認為市醫院誤診誤治,造成其乳房被切除,構成八級傷殘,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市醫院在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前,其做出的病理診斷與外醫院病理診斷不一致時,未結合患者在本院就診情況以及病理診斷,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診斷,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市醫院在此次治療過程中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為20%-40%。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意見符合客觀事實,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市醫院承擔40%的責任,判決賠償患者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颊哒J為市醫院誤診誤治是造成其損失的全部原因。且術后醫院將整個切下的全乳房拿去檢查,結果是:(右乳)乳頭、乳腺表面皮膚及底筋膜均未見癌累及,腫物周圍乳腺呈腺病改變。檢查沒有癌,可醫院一直給予抗腫瘤治療。出院時,醫生還繼續告訴患者診斷結果為“右側乳腺癌”。
市醫院認為,其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醫院之間可以互認檢查結果,附屬醫院作為上級醫院,省級三甲醫院,也是知名醫院,市醫院是根據上級醫院病理會診結果才決定下一步診療方案的,即使是錯了,也不是市醫院來承擔責任。并提交兩份文件,證明省和國家衛健委均明確規定,應當推行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
二審法院認為,即便醫療機構之間的檢查結果應當互認,亦不能排除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前,市醫院的病理診斷附屬醫院的病理診斷不一致時,市醫院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未結合患者在本醫院的臨床診斷情況,亦未聯系附屬醫院的病理科或者本醫院的病理科,直接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導致了本案患者損害的發生,一審依據鑒定意見認定市醫院承擔40%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2022年3月1日,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檢查結果互認制度進入規范化時代。該《辦法》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醫療檢查結果互認制度的推行,旨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在減少重復檢查、降低患者負擔。但互認并非無條件的絕對義務,互認制度的核心價值是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而非取代醫生的專業判斷。
互認規則明確標注“HR”互認標識的報告應在全國或相應區域內認可,但《辦法》同樣規定了六種可以重新檢查的情形:1、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2、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3、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4、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5、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6、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本案中,當市醫院自身的病理診斷(非典型性導管增生)與外院病理診斷(低級別導管原位癌)存在重大差異時,正是上述第三種情形的典型體現——重大手術前的復核必要性。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確立了醫療過錯責任的核心標準——“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本案中,鑒定意見指出市醫院在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前,其做出的病理診斷與外醫院病理診斷不一致時,未結合患者在本院就診情況以及病理診斷,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診斷,對患者行右側乳腺全切術,未盡高度注意義務,法院據此判決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互認制度不是“免責金牌”! 二審中,市醫院提出了一個頗具代表性的抗辯觀點,即其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醫院之間可以互認檢查結果,附屬醫院作為上級醫院,省級三甲醫院,也是知名醫院,市醫院是根據上級醫院病理會診結果才決定下一步診療方案的,即使是錯了,也不是市醫院來承擔責任。這一觀點觸及了當前醫療實踐中的一個普遍困惑——結果互認是否意味著責任轉移?二審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即便醫療機構之間的檢查結果應當互認,亦不能排除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診療行為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是統一的,是否采納外院檢查結果,是否需要進行復核,治療方案如何確定,這些決策的最終責任在于實施診療行為的醫療機構,上級醫院的報告并不免除本院醫生結合患者全面情況做出獨立專業判斷的責任。特別是當存在診斷矛盾時,更需謹慎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制度本身已為醫療機構提供了充分的裁量空間,《辦法》要求“對于檢驗結果應當注明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參考區間”。這意味著醫療機構在接受外院報告時,必須考慮檢測方法的一致性、結果的可比性等專業技術因素,而非簡單地“照單全收”。
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制度的本質是優化醫療資源,而非簡化診療流程。醫院管理者和臨床醫師需要清醒認識到檢測檢驗結果互認政策下,醫療機構的責任不是減輕了,而是轉變了。從過去的“多做檢查保安全”轉變為現在的“精準判斷擔責任”,這對醫療質量管理和臨床決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當診斷存在分歧時,特別是涉及重大治療決策時,謹慎復核優于盲目互認,多學科討論優于個人判斷,患者知情參與優于單方決定。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醫療倫理的應有之義。技術互認不等于責任互認,唯有通過規范化管理、審慎診療和充分溝通,才能在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時,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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