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繼承,指生者對死者生前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包括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狹義的繼承,指財產繼承。現代社會絕大多數國家已無身份繼承而只有財產繼承,故繼承在一般意義上就是財產繼承。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現行法中的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法律規定的或者由死者指定的人取得的制度。
具有豐富執業經驗、從事律師行業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分家析產”并非法律概念,其含義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分家”;二是“析產”。分家是將原來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分成幾個獨立的家庭;析產是家庭成員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分屬各個獨立的家庭或個人所有。
司法實踐中,分家析產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某一子女以自己夫妻家庭為單位起訴父母及其他子女家庭要求析產;二是某一子女的配偶在離婚后,起訴其配偶及配偶父母要求析產。前者析產分割后共同財產分展各個獨立家庭所有,后者析產分割后共同財產分屬個人所有。分家必然會涉及析產,但是析產并不是分家的唯一內容,它還包含贍養的負擔、債務的承擔等,但是析產是分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分家析產是我國的特有傳統,相關糾紛主要發生于農村地區以及城鄉接合部地帶,析產的內容主要涉及農村宅基地、承包地、農村房屋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分配等問題。
法律對分家析產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對家庭財產也無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對于分家析產糾紛一般依據民事法律有關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繼承與分家析產都以處理當事人的財產為主要內容,都發生財產所有權變動的后果,但二者有根本的區別:
一、法律事實不同。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因為一定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等各種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夠繼續共同生活,經協商而發生。實踐中,父母的死亡在引起繼承的同時,也會引發分家析產,但是應當明確,繼承的發生緣于父母死亡的事件,而分家析產緣于子女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二、主體和客體不同。
有資格取得遺產的主體是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的客體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而分家析產的主體是家庭財產的共有人,客體是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
三、性質不同。
繼承的法律后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分家析產是對共有財產進行重新確權并進行分割,實踐中有時表現為父母將其所有的財產在子女之間進行分配,形式上看是分家,但是實質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四、前提及物權變動時間不同。
繼承的發生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前提,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不以公示為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分家析產的時間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可以是父母在世的時候,也可以是父母去世之后。分家析產協議一般自當事人簽字時起生效,但是物權變動應以公示為生效要件,如涉及不動產的,應當履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五、適用的法律不同。
繼承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律規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和分配規則或遺囑的指定進行繼承。而分家析產中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本著互助互諒、團結和睦、物盡其用的原則,按照協商一致的意見處理財產,發生糾紛后主要是適用民法關于共同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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