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東為張某、劉某。后劉某于2017年將股權轉讓至李某名下。現公司債權人經申請強制執行無果后,能否追加股東李某為被執行人?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事實均發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故本案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李某受讓原股東劉某的股權,應對劉某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某公司在注冊資本實繳制背景下設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實際出資應當綜合貨幣出資存入銀行開設賬戶、驗資證明、出資證明書等予以認定。那么在李某能提交上述材料時,即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劉某已實際出資,此時李某不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反之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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