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哲 主編|李錦 審核|朱宗威 *文章為主編有態度原創出品,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出品 | 瀟湘晨報
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上月公開去年審理的一起案例一審判決書。公職人員梁某2013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卻在獲刑后仍在單位工作5年,并領取工資41萬余元。其間,單位竟全程“不知情”。法院判決梁某返還工資。
緩刑≠免責,是基本共識。相關規定早已明確,公職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及受到刑事處罰后,工資待遇應相應調整。《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白紙黑字,對何時停發工資、如何計發生活費等都有細致要求。
梁某長達5年“帶薪服刑”,暴露相關單位人事管理的失察與監督真空的系統性問題。幾個顯而易見的疑問是:單位真的“不知情”嗎?還是“視而不見”?司法機關與用人單位沒有進行有效的信息傳遞?單位內部財務、審計等竟無一人對梁某工資發放異常提出質疑?無論答案如何,此事都是對公職系統人事管理嚴肅性的一次嚴重挑戰。
41萬元能追回,但這不過是亡羊補牢。公眾對相關單位履職能力的信任損失,這筆“隱形賬”又該如何追回?制度建設,最怕紙面合規、落地失真。信息流轉要順暢,監督鏈條要閉環,規則執行要帶著溫度更帶著剛性——這是對公權力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公眾最起碼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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