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階段流程
來源: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與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往往是由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首先是公安、檢察機關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進行公正的審判。
01、立案階段
國家刑事司法機關發現線索或接到報案、控告、自首等材料后,會首先按照管轄范圍對案件進行審查。在初查中,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會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則不立案。
案件立案后,案件就進入下一階段——偵查階段。
02、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會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偵查,通過多種偵查措施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搜查、技術偵查等手段去偵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的證據材料。
傳喚與拘傳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傳喚,即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進行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到案,偵查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拘傳,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
傳喚與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
對于現行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后24小時以內會通過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上會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對于被拘留的嫌疑人,經過審查后認為應該逮捕的,會在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是30日。
但并不是所有案子都會在刑事拘留后提請批準逮捕,有的案子可能在拘留后就做取保候審了,就不會再提請批準逮捕。
逮捕
經審查批準后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會通過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上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延長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省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省級檢察院批準后可再延長2個月。
釋放
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會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同時撤銷案件并終止偵查,整個刑事案件流程終止。
取保候審
檢察院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但案件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會對其依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后,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期間案件仍會繼續偵查,根據案情變化,會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會超過12個月。因此,隨著案情的變化,取保候審后也有可能會被羈押,取保候審的狀態也可能會一直持續到審查起訴甚至是審判階段。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期間案件仍會繼續偵查,根據案情變化,會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和取保候審一樣,監視居住這個強制措施也有可能會發生變化。
03、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補充偵查
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該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后移交到檢察院的案子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補充偵查補到證據后會提起公訴。補充偵查最多只能有兩次,如果兩次后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
不起訴有三種情形: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不起訴決定
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2.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 罰處罰而又可以免除處罰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處罰的
4.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
6.預備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處罰的
7.中止犯而又具有應當免除處罰條件的
8.從犯又具有免除處罰條件的
9.被脅迫參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可以免除處罰的
存疑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提起公訴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案卷材料、證據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04、審判階段
一審
速裁程序: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簡易程序: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也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20日,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可延長至1個半月。
普通程序:應當在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這四種情況: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
犯罪嫌疑人或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十日內提出上訴或抗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或抗訴。時間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開始算。
05、執行階段
執行階段就是對法院判決結果的執行。刑事判決書生效后,一般會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主刑主要有五種: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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