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其核心在于實現“富裕”與“共同”的辯證統一:既要推動經濟總量穩步增長,夯實物質基礎,又要確保發展成果由全體人民公平共享。當前,我國正處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關鍵階段,傳統收入分配格局與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矛盾日益凸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已成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迫切需求。為此,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強調“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這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構建公平協調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制度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也為在新發展階段推動共同富裕指明了實踐方向。
圖/中經視覺 顏桂海 攝
收入分配領域四大問題
促進全體人民實現共同富裕是一個不斷完善的歷史過程,“富裕”和“共同”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持續優化,勞動者和要素所有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城鄉收入差距和全國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情況得到改善。但是目前來看,我國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如全國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較大、城鄉差距還很突出、勞動者報酬與居民收入占比相對較低、中等收入群體較少以及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等,這些問題制約了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第一,我國居民總體收入與財富的差距依然比較大。從收入維度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基尼系數自2008年達到峰值0.491后逐步回落,目前降至0.462,但仍高于國際公認的0.4警戒線,反映出我國仍是全球收入差距較大的國家之一。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組數據,2022年最低收入組人均月均可支配收入僅716.75元,而最高收入組達到7509.67元,后者約為前者的10.5倍,高低收入群體間的收入鴻溝顯著。在財富分配領域,我國居民財富差距問題更為突出。2021年《全球財富報告》指出,中國目前1%的收入群體占據全國30.6%的財富。世界財富與收入數據庫和世界銀行數據庫也顯示,中國最富10%人口擁有財富份額占比為68.8%,遠高于英國的57.13%和法國的59.33%,折射出財富集中化程度較高的現實。
第二,城鄉差距仍然需要進一步縮小。我國的城鄉發展不均衡,城鄉居民在收入、教育、醫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從收入角度來看,2013—2023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均實現顯著增長。數據顯示,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率為6.84%,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則達到9.48%,后者增速明顯高于前者。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城鄉居民的絕對收入差距仍在持續擴大——這10年間,差距金額從18059元攀升至30130元,增幅高達66.84%。2023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1821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691元,前者約為后者的2.39倍。相較之下,部分發達國家城鄉收入差距通常維持在1—1.5倍區間,由此可見,我國城鄉收入差距仍存在進一步縮小的空間。
第三,收入分配格局還不夠合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收入分配格局持續優化。2010年我國收入分配格局呈現金字塔型,低收入群體規模龐大。到2015年,隨著分配政策不斷完善,低收入群體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中等收入群體出現擴大趨勢,收入分配結構得到明顯改善。到2020年,低收入群體比重進一步下降,居民整體收入水平穩步提升,但與橄欖型理想分配格局相比,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仍有待進一步擴大。
第四,數字經濟帶來的新挑戰。數字技術通過提升生產效率、催生新業態,為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創造了條件。《數字中國發展報告(2024年)》顯示,數字經濟發展提質增效,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10%左右,數字消費新業態新熱點持續涌現。然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在創造新就業形態的同時,也衍生出算法霸權、數據壟斷等新型分配矛盾,加劇了社會分配失衡。具體而言,算法壟斷導致平臺勞動者議價權弱化,數字鴻溝使得偏遠地區和低技能群體難以分享技術紅利;此外,數據要素參與分配的機制尚未健全,普通用戶創造的流量價值未被合理量化與補償。數字經濟的“贏者通吃”特性導致財富向頭部企業和個人集中,行業間收入差距與勞動保障水平失衡問題凸顯。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路徑
改進我國收入分配格局,核心思路是“減低”“擴中”“控高”:減少低收入群體數量,防止其生活水平下滑;擴大中等群體規模,增強其抗風險能力;控制高收入階層尋租性收入過快增長。為此,需完善以市場為主的初次分配,強化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市場與政府引導的第三次分配補充功能,將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結合,構建“三次分配+數字治理”協同機制,實現效率與公平統一。
一是切實發揮初次分配的基礎性作用。初次分配是指在國民收入創造過程中,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和數據等各類要素所有者根據其貢獻大小獲取相應回報。初次分配對最終分配格局的形成起著基礎性作用,是減少低收入群體數量、壯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的有效手段。
在減少低收入群體方面,首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堅持居民收入増長和經濟増長基本同步,重點是要提升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一方面,需多渠道拓展就業空間,通過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與就業質量,從源頭上夯實增收基礎;另一方面,以鄉村振興戰略為重要依托,打破城鄉要素流動壁壘,促進城鄉資源雙向流通與良性互動。在農村增收領域,可深入實施“數字鄉村振興”計劃,建設縣域電商服務中心和物流網絡,增加農民收入水平和財產性收入增長。通過產業化經營、合作社建設以及服務體系建設等舉措,推進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其次,努力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堅持勞動報酬提高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基本同步,堅持按勞分配為主的初次分配制度,著力増加勞動所得,鼓勵勤勞致富、多勞多得。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完善勞動者合理増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建立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續的收入分配體系,確保中低收入群體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增強數字經濟的包容性,不斷完善平臺經濟勞動者權益保障,推行“算法取中”制度,保障騎手、網約車司機等群體最低工資和社保權益。
在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方面,著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維護中等收入群體的穩定性,確保其不會因各種因素的沖擊而回落至低收入階層。首先,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是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應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激發市場活力,提供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并提供金融信貸支持,以此推動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積極創業。其次,重點提升中等收入群體的抗風險能力,強化社會保障制度對中等收入群體發揮的兜底作用,為中等收入群體提供穩定的經濟保障和發展機會。再次,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鼓勵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吸引大量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同時鼓勵中等收入群體通過投資理財等方式增加財產性收入。此外,還應構建社會財富增值的全民共享機制,將社會財富的增值部分更多的分配給中等收入群體。最后,優化數據要素參與分配機制,試點“數據分紅”模式,允許個人通過貢獻數據獲得平臺股權或收益分成。培育數字技能型新興中等收入階層,將數字技能培訓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重點培養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領域技術工人,力爭2030年數字技能人才規模突破1億。
二是充分發揮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調節作用。再分配是指政府運用稅收(如所得稅、財產稅)、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財政手段,對要素收入進行二次調節,是推動均衡發展的關鍵保障。第三次分配是指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基于自愿,以捐贈等形式支持公益慈善。在共同富裕進程中,財政兜底、稅收調節、第三次分配補充,三者相互關聯制約,是提升發展質量與生活品質的重要制度安排。
從財政兜底保障看,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構建多層次社保體系、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發揮財政兜底作用的關鍵。通過打造全國統一“數字社保平臺”,實現醫療養老待遇跨區即時結算,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均等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同時將數字基礎設施納入轉移支付重點,設立“數字鴻溝消除基金”,提高農村網絡覆蓋。同時,完善低收入人口社會救助體系、健全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是提高低收入群體生活幸福指數的重要保障。有效減輕困難家庭教育負擔,提高低收入群眾子女受教育水平,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給,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城鄉一體化和優質均衡發展。此外,數字經濟新業態導致的財富集中、人工智能引發的就業替代和新就業形式等問題,正在催生新的發展不均衡。因此,要求在構建政策體系和創新政策工具時,充分研判數字經濟對區域財力的影響,要深化財政轉移支付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轉移支付結構,縮小人均財政支出區域差距,増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區域協調發展。
從稅收優化調節看,稅收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更是支撐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保障。為更好發揮稅收調節效能,需從優化稅制結構、強化征管力度、創新分配機制三方面發力。在稅制優化層面,應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提高直接稅比重。一方面,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和財產稅制度,對資本性收入課征差異性稅率,有針對性地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財產稅,有力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另一方面,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完善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同時,需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在稅收征管方面,要不斷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監管,防止其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稅收。針對數字經濟帶來的區域間和居民間新的收入不均衡,要構建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的稅收分配機制:明確加密貨幣、NFT等數字資產的征稅規則,探索基于“用戶參與度”的利潤分配模式;在條件成熟時,也可以引入新的稅種,根據數據流量或用戶活躍度征稅,有關稅收收入歸屬數據來源地政府或用戶所在地政府,并將稅收定向用于低收入群體技能培訓,實現稅收調節與民生保障的有機結合。
從慈善捐贈補充看,發揮第三次分配補充作用,要從制度、文化、形式三方面發力。制度上,落實慈善稅收優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配套條例,優化公益組織審批;文化上,培育互助氛圍;形式上,鼓勵慈善創新,推廣“區塊鏈+公益”提升透明度。
構建公平協調的“三次分配”制度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必然選擇。初次分配靠市場激發要素活力,再分配靠政府調控縮小差距,第三次分配靠社會力量補短板,三者共同構成治理體系。在數字經濟下,初次分配要健全數據確權交易制度,保障用戶數據收益權;再分配需完善數字稅收體系調節企業收益;第三次分配要借助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慈善透明度與效率。(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 張巍;本文第二作者為吉林財經大學 王涵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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