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在擔任某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多次以分公司名義向張某借款,并出具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借條。后經公安機關查明,劉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現張某因未能實際收到借款又將總公司、分公司起訴,請問總分公司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也迪律師解答
雖然生效的刑事裁判認定劉某代表分公司向張某借款的行為構成其個人的刑事犯罪,但認定民事行為法律后果的認定與對自然人刑事責任的認定不同。在借款關系中,劉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加之張某已經盡了基本的注意義務,對劉某是否能代表分公司以及是否為業務經營而對外借款進行了必要的審查,并實際出借款項,又無證據證明其與劉某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所以應當認定張某在借款行為中屬于善意第三人。劉某的行為在刑事上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與其行為在民事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認定,并不沖突,不能依據刑事判決認定案涉借款系劉某騙取,就認定借款的主體是劉某。故劉某在擔任分公司負責人時,以單位名義向張某借款,其行為代表分公司,應當認定分公司與張某之間通過書面借條形式成立了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分公司及總公司應當承擔直接向張某還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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