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的大結局太倉促了,有些細節很不合理,比如監獄的護士很清楚給萬海換藥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后果,她憑什么愿意替王華山去換藥?邏輯上根本解釋不通;不僅如此對相關涉案人員的處罰也有爭議,比如許言午雖然不是保護傘,但他卻有瀆職的嫌疑,十三年前的“一三一槍擊案”當時作為市局刑偵支隊長的他也有一定責任,何況他明知喬振興自殺和遺體被提前火化都有疑點,但他卻不愿意深究,結果他啥事沒有說不過去吧?
除了許言午之外,李人駿的處罰也不太合理,簡單點說就是處罰太輕了,他至少也應該降為正科級!
先來看一下李人駿都犯了哪些錯誤?
1.十三年前的“一三一槍擊案”之所以被辦成了冤假錯案,李人駿要承擔不小的責任,檢察機關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審核公安機關呈送來的案件證據有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三一槍擊案”李人駿是主辦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的問題上喬振興認為證據不足不應該起訴,李人駿則認為證據鏈完整可以起訴,最后洪亮支持了李人駿的意見。
雖然說李人駿從公安機關的案卷上發現不了什么問題,但既然有異議如果他足夠嚴謹深入復核的話或許能發現問題,十三年后當年的鐵案成了冤假錯案,無論怎么說李人駿這個當年的主辦檢察官都要承擔責任。
2.社會影響很大的萬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東平市檢察院辦了兩年,第一個主辦檢察官喬振興認為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李人駿是代理檢察長,為了追求政績早點去掉代理的帽子,李人駿以集體決策的名義撤掉了喬振興,換上謝鴻飛當主辦檢察官。
結果李人駿一味相信謝鴻飛采集的證據,自己也不去核查,最終導致萬海案成了冤假錯案,這中間還牽扯出來張文菁被冤枉的錯案。
3.李人駿明知道妻子柳韻和天龍集團不清不楚,也明知道妻子半價購買天龍集團的豪宅有受賄的嫌疑,卻不能勸說妻子退房。
專案組成立后抓了姜紅軍和孫飛,李人駿才知道大事不好,但在妻子的懇求下他向專案組說了謊,最后看著王彧死在自己面前才幡然醒悟,而且他已經從妻子口中得知了萬川礦業礦難的真相,卻隱瞞不說,這些都是對組織的不忠誠,這在體制內是比較嚴重的錯誤,后面洪亮得知江旭東和江遠有問題后沒有第一時間向組織匯報,張檢就嚴厲地批評了他。
大結局對李人駿過錯的認定主要集中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事實認定和證據采集錯誤,以及在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責中作出錯誤決定,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所以撤銷了他東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并調離司法機關。
從對李人駿的處罰決定可以看出,對他錯誤的認定基本上局限于上面提到的“一三一槍擊案”、“張文菁案”和“萬海案”,并沒有提及他對組織不忠誠這一點,也就是說對李人駿的處罰應該要加上這一點,更確切地說要對他追加處罰。
柳韻的處罰是撤銷其行政職務也就是管委會副主任一職,降為科員,相當于連降了三級,從表述來看李人駿犯下的錯誤比柳韻嚴重得多,按理來說對他的處罰應該比柳韻更重,但李人駿僅僅是被撤職并調離司法機關,也就是說他仍保留了副廳級的待遇,調到其他機關或許還是領導。
以李人駿犯的錯誤來看對他的處罰顯然太輕了,除了撤職之外他至少也應該像柳韻一樣降級,李人駿是副廳級檢察長,如果他像柳韻一樣連降三級,那就是從副廳級降到正科級,這樣才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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