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在審查案件卷宗材料。
有兩次入獄經歷的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時刻意隱瞞違法犯罪經歷,謊言被檢察官戳破后,受到法律嚴懲。經河南省浚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6月,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白酒里違規添加西地那非
李某是一家中醫藥研究院的中醫。2021年,張某經朋友介紹找到李某,治療期間,他品嘗了李某自制的養生保健酒。不久后,張某和王某甲(另案處理)決定銷售這種有“特色”的散裝酒。注冊公司后,自2022年7月起,張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另案處理)4人開始生產、銷售這種保健酒。4人分工明確,張某、王某甲負責宣傳、銷售,李某負責專門配制藥粉,王某乙負責分裝、發貨。
2023年4月,趙先生從網上購買了這款保健酒,朋友飲用后身體出現不適,趙先生遂向浚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鑒定,白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同年5月,市場監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同年7月,張某、李某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審。經對扣押的白酒、藥粉進行鑒定,均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刻意隱瞞犯罪前科
2024年7月,公安機關以李某、張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該案移送浚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并對二人取保候審。7月12日,承辦檢察官依法對李某進行訊問時,李某表示自己沒有犯罪前科,但當問及其社會經歷時,他卻支支吾吾,這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浚縣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再次對李某的社會經歷、犯罪記錄進行查詢。公安機關經查詢出具了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承辦檢察官心中的“結”依然沒有打開,李某說不清干什么的那些年到底去了哪里?為了查明真相,該院決定自行補充偵查。
承辦檢察官來到李某戶籍所在地新鄉市輝縣市某村走訪調查,與村民交談時,村民不經意地一句“他九幾年時坐過牢”打開了突破口。順著線索,檢察官追查至輝縣市法院。經查詢,確認李某有兩次犯罪記錄,1996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因犯非法行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原來這16年,李某是在監獄內度過的,這也是他刻意隱瞞的原因。
檢察官經審查認為,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李某伙同張某等人生產、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酒,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保健酒的銷售金額為9萬余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第二次前科的犯罪行為與本案的行為有一定的關聯,其利用醫生身份再次犯罪,足見其社會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較大。2024年12月,浚縣檢察院依法將李某批捕。
今年1月,該院以李某、張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綜合考慮李某在本案中的作用,6月,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堵塞監管漏洞
案件辦結后,為什么會出現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公安機關辦案系統卻查詢不到的情況?
經過多方查證,浚縣檢察院發現,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安、法院、監獄等部門的系統各自獨立運行,數據標準不統一,信息共享存在壁壘,在錄入、查詢過程中極易出現誤差;二是一些案件由于年代久遠,仍以紙質檔案形式保存,未及時完成電子化錄入;三是由于行政區劃調整,導致系統數據對接延遲等。正是這些原因,部分前科信息才難以被準確捕捉。
今年3月,浚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詳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3月17日,公安機關書面回復,明確將構建標準化犯罪記錄信息核查機制,要求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既要依托系統開展大數據比對分析,又要通過實地走訪摸排、與檢法機關跨部門信息核驗等方式,全方位、多維度做實做細犯罪記錄查詢工作,確保犯罪記錄核查無死角、無遺漏。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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