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龍灣區人民政府
關于公開征求《龍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龍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草案)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4號修正)、《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9年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修正)的規定,結合龍灣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龍灣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細則。
二、職責分工
(一)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監察機關、公安、發改、教育、民政、財政、住建、綜合執法、審計、稅務、市場監管、城建中心、資規、不動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屬地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調查、補償協商、文書送達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各村(居)組織、社區應積極協助征收實施單位做好房屋征收相關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因房屋調查、未登記房屋認定、房地產資產評估、政策宣傳、協商簽約、認購安置等工作需要,可購買相應中介機構服務。
三、 征收決定
(一)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擬征收房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1.擬征收房屋范圍;
2.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說明。
(二)房屋征收部門收到擬征收房屋報告后,應當書面征求發改、資規等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文件:
1.發改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 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2.資規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文件;
不符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完成審查、實地查勘,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公安、發改、稅務、市場監管、資規、不動產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被征收人在暫停期限內實施房屋轉讓、工商登記、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五)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范圍發布房屋調查通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租賃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的戶口簿、不動產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并明確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受送達人及聯系方式。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公布。
征收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公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所有權人對公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調查、認定。
公安、稅務、市場監管、資規、不動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被征收人戶籍、納稅、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六)合法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憑證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僅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權屬和用途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根據房屋登記所依據的用地、建房審批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七)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和認定按照區未登記建筑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認定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以調查認定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未登記房屋經認定視為合法的,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等以認定為準;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八)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住建、司法、資規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區維穩部門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個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區財政部門或承擔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業主在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安排好征收補償費用,并出具資金到位證明,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在扣除實物投入部分后由區財政部門或承擔公共利益建設項目業主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度撥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五、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予以補償。
六、住宅產權調換
(一)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房)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二)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含視為合法,下同)予以安置,被征收人按以下規定結算差價:
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房)的價值,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部分給予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比準價差價的20%-50%優惠(具體比例在方案中確定)。
因住宅安置房套型設計原因,住宅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以內的,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60%計價(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其余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80%計價(下限5700元/平方米)。
(三)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的換算系數暫定為1.25,眾用分攤面積最終以房產測繪為準。
安置房眾用分攤面積,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對應的眾用分攤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40%計價(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其余增購眾用分攤面積結算,按其同類性質同價結算。
(四)住宅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大于12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分套手續,且分套后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含);安置時套型差結算按第(二)項規定結算,但只享受一套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以內的計價優惠。
(五)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的,出讓金部分按決定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安置房比準價一定比例另行計算,具體按有關文件執行。
七、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房屋屬合法房屋,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難家庭條件,可以家庭為單位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下列有效憑證之一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1.民政部門頒發的《溫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
2.民政部門頒發的《溫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認定為住房困難家庭。
下列住房應計入申請人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3.實行貨幣補償未滿五年的住房;
4.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拆遷)待安置住房;
5.實行房票安置,房票持有期間,按量化房票權益的面積計算;
6.已簽訂購房合同并經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的期房;
7.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房產參照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并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8.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四)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住房保障。
安置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內或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60平方米至人均18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40%計價(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
保障建筑面積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積的,可給予增購至最小套型建筑面積,增購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60%計價(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
本項規定的建筑面積均包含眾用分攤面積。
被征收人申請住房保障的,不再享受套型差與增購優惠政策。安置的建筑面積計入申請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八、非住宅補償
(一) 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產權調換,由同一家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因營業安置房、辦公用房套型設計原因,營業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的,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營業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80%計價(下限5700元/平方米);其余超出部分,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營業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計價。
(二)征收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應當結合安置房建筑內部空間布局予以安置。被征收地段用于商業、辦公用房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商業、辦公用房建設的,鼓勵、引導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
(三)征收宗教、廟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溫州市區宗祠寺觀教堂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意見(試行)》(溫政辦〔2016〕95號)執行。
九、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應當支付其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根據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范圍內房屋屬合法及視為合法建筑,且符合低收入及住房困難家庭條件,其合法及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小于60平方米的,住宅臨時安置費按60平方米計算;兩倍后按實際面積計算,且不低于兩倍前。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征收住宅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實施單位按交付當年標準再支付六個月臨時安置費。
(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六個月臨時安置費。
十、搬遷費
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遷等造成的損失。
征收住宅、營業、辦公用房的,搬遷費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結合搬遷費標準按戶支付。其中住宅用房每戶不低于1000元。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費計算二次。
十一、固定設施移裝補償
征收住宅用房移裝固定設施補助,水、電總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統一由水務部門和電業部門拆除注銷,對房屋所有權人獨立報裝的水表、電表、有線電視、電話等,按如下標準給予補償:
1.獨立報裝水表950元/只。
2.電表單相為210元/只,三相為700元/只。
3.有線電視(憑有線電視站證明)300元/戶。
4.電話(憑報停或移機證明)108元/臺。
5.寬帶網絡108元/臺。
原水費、電費、煤氣費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在領取搬遷騰空順序號時一次性繳清。
十二、騰空與安置
(一) 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搬遷騰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發給被征收人“并列第一”搬遷騰空順序號;在“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遷騰空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被征收人實際搬遷騰空先后時間發給搬遷騰空順序號。
(二)被征收人在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后,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作為安置房購房款,認購定位時被征收人應繳納到安置房購房款的百分之九十,未按規定繳納購房款的視為自動放棄“并列第一”資格。
(三)認購定位時,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遷騰空順序號的被征收人抽簽產生順序號、認購號并認購安置房,然后由除“并列第一”外的被征收人按實際搬遷騰空順序結合購房款繳納順序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認購。
(四)安置房交鑰匙時結清余款。安置房建成交付時,停發臨時安置費(停發時間以實施單位公告為準)。被征收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安置房交付結算手續的,停發臨時安置費。
十三、權證注銷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登記。
被征收人可以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補償協議中約定,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代為申請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既未申請注銷登記,也未約定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代為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十四、獎勵
(一)被征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入戶丈量調查登記、評估工作可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二)征收住宅用房,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簽訂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被征收房屋,經驗收合格后交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最高300元/㎡獎勵(簽約與騰空具體獎勵標準在補償方案內確定)。
(三)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可給予被征收人每戶(分戶前)增購不超過套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按決定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計價。
(四)征收工業用房獎勵具體標準按照《龍灣區征收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補償實施細則》(溫龍政發〔20**〕**號)執行。
(五)征收營業用房獎勵參照工業用房標準執行。
十五、其他規定
(一)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房屋被認定不屬于視為合法的,且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或具有土地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的,給予購買安置房面積以土地登記面積對應房屋占地面積就低原則確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60%(上限5700元/平方米,下限5500元/平方米)上浮100元/平方米計價。
(二)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房屋已滅失,但經調查歷史上確實存在房屋并已領取不動產權證或有關土地、房屋手續的,給予購買安置房面積以房屋登記面積對應歷史影像圖就低原則確認,按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40%計價(上限3800元/平方米,下限3300元/平方米);對于歷史上存在房屋但僅具有土地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的,根據第(一)項規定執行;對于僅具有土地相關合法審批手續的,給予購買安置房面積按土地登記面積(標注為“坦”的部分除外),價格按照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土地相關合法審批手續及材料以資規部門認定為準。
(四)下列建筑物屬合法含視為合法的,不予產權調換,不納入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勵等計算范圍,由實施單位根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建造成本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
1.多業主的公寓樓由業主自行出資建設的停車棚、門衛室、公寓配套建筑或抬、擴建的附屬建筑。
2.地下室、架空層(已繳納出讓金的除外),停車棚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物。
地下室、架空層(已繳納出讓金的),另行將土地出讓剩余年限價值予以退還。
3.其他與前述情形類似或非常規結構的建筑。
十六、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發布的《溫州市龍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溫龍政發〔2017〕59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施行前已公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實施的征收項目,按照原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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