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胡斌 通訊員 王涵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8日,孟某經人介紹到辛某開設的減肥店體驗減肥服務,并購買減肥產品及為期一個月左右的減肥服務,共向辛某支付款項1680元。后孟某在接受辛某幾次減肥服務的過程中,發現既沒有達到減肥的效果又感覺自己身體不適應,故要求辛某退款。因辛某不同意退款,孟某將辛某訴至許昌市建安區法院。
判決結果:今年4月11日,許昌市建安區法院受理了孟某訴辛某一案。法院認為,孟某從辛某處購買減肥產品及服務,孟某將款項支付給辛某,由辛某為孟某提供相應的服務,雙方當事人服務合同已成立,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合法有效。
辛某作為服務提供方,已向孟某提供了瘦身指導及數次減肥服務,但在孟某付款后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對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與孟某進行明確約定,而孟某并未接受全部的減肥服務,導致本案關于減肥服務是否有效無法查實,且在辛某為孟某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已使用購買的減肥產品,故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決辛某向孟某退還減肥服務費800元。
法官說法:減肥服務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當消費者不愿再接受服務者提供的減肥服務時,雙方當事人已失去互信基礎,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和必要。
本案中,孟某與辛某之間已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孟某對減肥服務不滿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依法應當解除,并根據實際履行情況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合理分擔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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