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無小事
違規操作必追責
近日,南澗縣消防救援局聯合應急、住建、城管等部門對轄區內動火作業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查處了兩起違規動火作業案件,相關違法行為人均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一
根據集中組織開展違規動火作業專項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要求,消防監督員聯合應局、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對南澗紫宸家電經營部(個人獨資)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場所內存在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
根據集中組織開展違規動火作業專項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要求,消防監督員聯合應急、住建、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對南澗奕星商貿有限公司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發現該場所內存在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作業,并依法開展調取證據工作。經查,以上兩起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對于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給予韋某和劉某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的行政處罰,目前被執行人已完成罰款繳納。
動火一時松,火災一秒鐘
凡是涉及動火作業的
要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若不懂或忽視安全防護工作
不進行報備就隨意動火
未取得專業操作證就輕易接活
這些“心大”的行為
極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悲劇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防范事故發生
這些事項一定要做到
▌來源:南澗縣消防救援局
▌制作:大理消防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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