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東省臨沂市開飯店的張老板收到一份由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載明,因其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擬被罰款45萬元。7月11日,張老板告訴紅星新聞,該處罰因其飯店一道菜品“蛤蟆湯”的小視頻而起。(相關報道:發“蛤蟆湯”視頻被指違法廣告,臨沂一飯店擬被罰45萬元 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回應)
報道發布當天,蘭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公告稱,經初步調查,2月15日,當事人涉嫌在網絡發布使用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視頻。3月17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并于3月24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3月27日,當事人向蘭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相關資料,并主動刪除相關視頻。5月1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目前,聯合調查組正對該案執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7月14日早晨7點,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抵達涉事飯店,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臨蘭市監不罰決字〔2025〕1號)。涉事飯店負責人之一王先生表示,由于工作人員來得比較早,他委托的律師都不在,因此并沒有在該決定書上簽字。
▲7月14日,工作人員抵達飯店
7月14日早晨7點,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抵達涉事飯店,向當事人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臨蘭市監不罰決字〔2025〕1號),該決定書中稱“經調查,當事人在其抖音賬號發布了5條宣稱含有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菜品內容的廣告視頻。經營者發布宣稱以蛤蟆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廣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中顯示,3月25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處以45萬元罰款的處罰內容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3月27日,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主要內容為:視頻內容非商業廣告,視頻內部不包含違法成分,已及時刪除視頻,對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等。
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認為當事人發布的廣告視頻內容違法。經綜合考慮,當事人為初次違法,及時刪除視頻,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經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后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文件顯示,該決定書落款日期為5月12日。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樣,不予處罰決定也應當于7日內送達給當事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不予處罰行政決定書”應更早送達當事人。為何該決定書今日送達?此前有無其他途徑告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但相關電話暫無人接聽。
王先生表示,7月14日早上,由于工作人員來得比較早,他委托的律師都不在,因此自己尚未在該決定書上簽字。王先生向紅星新聞出示了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14日上門的視頻。相關視頻顯示,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曾表示“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當事人拒簽后,工作人員在飯店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人員見證下,在相關決定書上寫了拒簽送達。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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